【人社办法】外国人在天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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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办法】外国人在天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外国人在天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在津工作外国人的服务和管理,切实维护外国人及其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不断优化我市引智引才环境,大力引进各类急需的外籍人才,促进我市经济社会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和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在津工作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在我市从事生产、教学、科研、管理等社会劳动的自然人。本办法不适用于在我国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
2、人。第三条外国人聘用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经备案登记,依法聘用外国人的各类用人单位。聘用单位是在津工作外国人聘用服务和管理的主体。第四条对在津工作外国人和聘用单位的服务和管理,坚持依法合规、平等公开、分类实施、统筹推进的基本原则。第五条市人力社保、外专、公安、外事等部门是外国人在津工作管理的相关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本办法,按照各自职责对在津工作外国人及其聘用单位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并共享相关信息。教育、科技、文化、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服务和管理职能。第二章聘用条件第六条自觉遵守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身体健康,无犯罪记
3、录,符合我市人才引进条件,具有在津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相应工作经历的外国人,经规范的聘用程序,可在津合法工作和居留。在津工作外国人的年龄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对于我市急需引进的外籍人才,经市人力社保和外专部门认定,年龄可适当放宽。第七条在津工作外国人包括外国高层次专家、外国专业人才和外国就业人员。第八条外国高层次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国际社会科学、自然科学领域的知名学者;研发、生产、建设、管理等专业领域的知名专家;知名艺术家、教练员、社会活动家。(二)国际有影响的学术机构、专业组织、文献期刊,以及高等院校、跨国公司、金融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中高级管理人员。(三)国际有影响的专业
4、奖项获得者;中国及省部级政府奖项(聘书)获得者;纳入中国及省部级人才智力引进计划的外籍人员。(四)在我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担任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务,或主持重点学科、重点项目的外籍人员。(五)在我市注册资本500万元(含)以上企业担任中高级(或相当于中高级)职务,或主持生产、技术、开发、建设等重点项目的外籍人员。(六)在我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办科技型或现代服务类企业的外籍投资者或外籍主要合伙人。(七)在我市工作,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10万元(含)以上的外籍人员。(八)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急需,具有博士学位或符合国家计点积分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或经权威人才评
5、价机构推荐、市人才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外籍人员。第九条外国专业人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和2年(含)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我市教育、科研、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领域,从事科研、教学、管理等工作的外籍人员。其中,从事语言类教学的外籍人员,持有国外权威机构颁发的专业资格证书的,对其工作经历的要求可适当放宽。(二)在我市执行中外政府间协议、国际组织间协议、中外经贸合同的外籍人员;境外专家组织驻华机构的外籍代表。(三)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急需,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专业资格证书,在津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的外籍人员。第十条外国就业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
6、(含)以上学历和1年(含)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除外国高层次专家、外国专业人才外,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应聘工作的其他外籍人员。(二)在我市从事体育运动、拍摄影视作品、演艺表演、社会公益等活动,或来津开展学术、科研等交流合作,且在境内停留不超过90日(含)的外国短期工作者。(三)在我市高等院校或国外知名高等院校毕业,获得学士(含)以上学位,在津工作或创办企业的外籍应届毕业生,其工作经历可放宽限制。(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急需,具有特殊技能或专长,经权威人才评价机构推荐或经市人才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外籍人员。第三章聘用手续第十一条聘用单位应为其聘用的外国人办理来津工作的相关手续
7、,主要包括外国人来华工作(就业)许可、工作签证、外国人工作证和居留证件。其中,外国高层次专家、外国专业人才和外国就业人员应分别办理天津市外国人工作证A证、B证和C证。第十二条市人力社保和外专部门按照科学统筹、着眼需求、合理布局的原则,在全市设立若干人才服务窗口,统一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就业)许可和外国人工作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第十三条聘用外国人来津工作的,聘用单位在网上提交申请并获认可后,应按要求持相关材料到人才服务窗口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就业)许可;获得许可后,凭本单位邀请信到市外事部门或其他被授权单位办理邀请函,并将相关材料送达拟聘外国人本人;本人持相关申请材
8、料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R字或Z字签证。外国人到津后,聘用单位为其办理外国人工作证和居留证件。第十四条按照国家规定,符合办理口岸签证条件的,聘用单位可为其聘用的外国人办理口岸签证。第十五条聘用外国就业人员中的外国短期工作者,来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聘用单位到市文化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文书和外国人在中国短期工作证明;来津完成其他短期工作任务的,聘用单位到市人才服务窗口办理外国人来华就业许可和在中国短期工作证明。获得批准文书(就业许可)及工作证明后,到市外事部门或其他被授权单位办理邀请函,并将相关材料送达拟聘外国人本人;本人持相关申请材料向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Z字签证。外国短期工作者到津后,工作期限在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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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社办法 社办 外国人 天津 工作 管理 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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