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办法】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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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办法】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的积极性,防范和制止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江门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在征缴、管理、支付等环节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违法违规案件的举报奖励的审
2、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和信息发布等工作,举报日常管理工作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具体承办。即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工作,并负责市级直接查处的举报案件的举报奖励工作,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事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工作。第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通讯地址等,畅通举报渠道,并为举报人保密,妥善保管举报奖励有关材料及凭证。对举报人进行宣传报道,须征得举报人同意。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
3、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依法筹集并应当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范围包括:(一)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1.瞒报、漏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人数,或者以发放补贴、签订协议等形式拒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义务;2.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3.伪造、变造个人档案材料、身份证明、病历资料、鉴定意见、支付凭证、信息数据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4.违反规定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5.冒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6.出借本人社会保险证件协助他人或者单位骗取社会保险待遇;7.隐瞒丧失领取
4、条件的事实,领取社会保险待遇;8.其他侵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行为。(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1.虚列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项目,虚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金额;2.不按规定审核参保人身份,导致冒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3.违反规定将参保人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结算;4.出具虚假诊断证明、病历资料、鉴定意见、结算单据、发票、证明等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帮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5.不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待遇;6.违背诊疗规范进行过度检查、治疗、护理、康复等,造成社会保险基金不必要的支出;7.其他侵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行为。(三)社会保险
5、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1.未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政策规定,违规修改缴费比例,增加或减免社会保险费,或与缴费单位串通,以虚假资料逃缴、少缴社会保险费,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的;2.违反规定审核社会保险待遇和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不按规定支付社会保险待遇,造成基金损失的,或利用职权伪造、篡改社会保险档案,或违反规定设置、擅自更改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业务参数的,或与相关单位、个人串通,以虚假资料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的;3.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串通,非法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4.为未取得定点服务资格的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提供社会保险资金结算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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