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意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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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意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1626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升服务效能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79号)以及省卫计委、人社厅、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陕卫体改发2016135号)精神,结合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
2、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两项制度建设的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建立全市统一的制度管理体系,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中、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加强统筹协调与政策设计,先易后难、循序渐进,从完善政策入手,推进新农合制度和城镇居民医保整合,建立起符合实际、统筹城乡、公平可及、便民高效的具有咸阳特色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体系,并与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
3、急救助、商业保险等制度紧密衔接,充分发挥各种保障制度的叠加效应,提升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二、基本原则(一)统筹安排、全力推进。把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纳入全市全面深化改革大局,以医改综合改革试点市为契机,统筹安排,周密部署,着力推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健全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体系。由市医改办牵头,会同市编办、人社、卫计、财政、发改、民政、食药、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及有关方面,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衔接,强化医疗保障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二)立足基本、保障公平。在国家统一的医疗保障筹资政策指导下,立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负担和基金承受能
4、力,充分考虑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异,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加强制度整合前后的政策衔接,确保工作顺畅、有序接续。遵循基本医保社会契约化管理原则,保基本、兜底线、增公平,合理社会预期,确保基金安全和制度运行平稳,不断巩固提升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三)创新机制、提升效能。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商业经办机构参与、群众及社会各方面监督,完善管理运行机制,逐步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经办机构资源,深入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和经办管理服务效能。加快推进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建立跨省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合作机制,保障参保居民就医权益。强化市级统筹区域内的统一监管和跨市就医的
5、协管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医保经办服务。(四)强化监管、优化服务。创新医保监管办法,加大监管力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建立全市统一的医保信息资源共享系统,实现城乡居民医保与各类医疗保险、救助政策同步即时结报和“一站式”服务,为参保群众提供更加优质、快捷的医保服务。三、统一基本政策(一)统一覆盖范围。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覆盖范围包括,具有本市区域户籍但不属于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所有城乡居民。城乡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力争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二)统一筹资政策。继续实行个人
6、缴费与政府补助为主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并坚持多渠道筹资,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财政补助应当不低于国家确定标准,并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安排。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原则上按人均年160元筹集,筹资时间从文件下发之日至12月31日,个人缴费标准和筹资渠道不变。从2018年度起执行统一筹资标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计生特殊困难家庭、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丧失劳动能力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三无”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及未成年人等参保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减免个人缴费,减免部分由各级政府确定的相关部门缴纳。(三)统一保障待遇。遵循保障适度
7、、收支平衡的原则,均衡城乡保障待遇,统一全市城乡居民保障范围和补偿标准,统筹区域政策范围内住院医药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5%左右。全市城乡居民补偿模式分为:住院统筹补偿、门诊统筹补偿、门诊特殊慢性病补偿和大病医疗保险统筹补偿。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体补偿实施方案由市医改办会同市卫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于2016年12月底前制定出台,2017年1月起正式实施。1.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医疗机构技术级别执行统一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起付线设定采用年度动态测算标准,参照上年度辖区收费等级相同的医院与本院次均住费用的1/4至1/5取整设定。
8、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在咸阳市域内一级定点医院(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报销比例85%左右,但不得超过90%;二级定点医院住院报销比例70%左右;三级定点医院住院报销比例不低于50%。参保居民在咸阳市域外定点医院住院,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不低于70%,二级医院报销比例不低于60%,三级医院报销比例不低于50%。具体标准由市医改办会同有关部门确定。2.参保患者基本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累计补偿封顶线为15万元。大病医疗保险补偿封顶线为40万元。3.建立门诊统筹保障制度。实行诊次总额预付制,门诊统筹费用额按年户封顶线为80元每户参保人数确定,一个年度内户内
9、通用,年末实行户内结余清零,不以家庭为单位划转结余。补偿比例按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60%执行,村卫生室(含社区卫生服务站)按70%执行,均不设置起付线。统一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和补偿标准。4.健全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由市医改办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人社局负责全市大病保险政策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实现同标准筹资、同比例受益。健全大病保险信息系统,实行大病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健康保险、商业保险同步结算。5.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三无”人员患者,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政策规定后,按照民政医疗救助相关政策享受相应补助。对符合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患者,卫计部
10、门按疾病应急救助相关政策给予相应补助。工会、残联、慈善协会、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要继续发挥好各自渠道的医疗救助作用。卫计部门对贫困人口患者的报销优惠政策继续保留。民政部门在做好特殊困难人群救助的基础上,加大对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充分发挥医疗保障托底功能。(四)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目录,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2017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陕西省基本药物补充目录作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为保证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诊疗,允许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可分别使用30%、20%的非
11、基本药物,同时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执行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报销目录。上述药物目录所涉及药物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五)统一定点管理。由市医改办牵头,会同市人社、卫计部门,制定城乡居民医保统一的定点协议管理办法,将符合条件能承担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整体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的协议管理政策,并加强对统筹区域外的省、市级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与监督。实现市域内协议定点机构、统一标准、资格互认,统一工作流程和服务规范,统一考核评价、动态准入、退出和监管机制。实现城乡居民就近就医、随医报销,
12、享受平等、公正、便捷的医疗服务。(六)统一基金管理。市财政设立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城乡居民医保实行独立核算,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基金支付由城镇医保、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逐级分别向上级申报,经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审定拨付。市财政要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预付制度,年初预算、按月拨付、年终决算。基金当年结余不超过当年基金总量的15%,累计结余不超过25%。按年度筹资总额的3%计提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累计不超过年筹资总额的10%。2016年年底前,各县市区不得制定出台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新政策。四、统一基本服务(一)统一经办服务。全市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充分利用现有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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