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意见】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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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意见】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62号),建立有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一)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各类企业应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履行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
2、。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下同)要严格落实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大力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金融、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作为评价企业信用等级、信用贷款、获得荣誉的一项重要内容。(二)实行工程建设领域实名制用工管理。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实行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编制施工现场所有劳务人员(包括直接招用和分包企业招用人员)用工手册,记录进场施工农民工姓名、身份
3、证号码、籍贯、工种、劳动考勤和工资支付等信息。对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专项工程项目,由专业承包企业负责施工现场实名制管理。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要积极配合项目发包企业,做好施工现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制定完善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确保实名制用工落到实处。(三)建立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在各项目段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设置工程信息告示牌和劳动者权益维护牌。信息告示牌要标明工程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工程项目部信息及负责人和劳资专管员姓名、联系电话等内容。权益维护牌要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
4、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监察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名称、地址及咨询、投诉电话等信息。住建部门和劳动监察机构要把施工企业设置工程信息告示牌和劳动者权益维护牌情况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对拒绝设立或设置内容不全、不清的施工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拒绝整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二、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管理(一)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各类企业要依法向招用的农民工按月足额支付工资,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对没有直接支付到农民工本人而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仍由该企业继续承担支付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
5、,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二)落实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实行农民工工资按月由银行代发制度。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负责为直接招用的用工期限一个月以上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严格按月考核农民
6、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每月底前上交总承包企业审核。总承包企业审核通过后,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总承包企业要在施工现场按月公示工资划入情况。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未按照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绝整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三)全面落实工资支付月清月结制度。各类企业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以货币形式向农民工按月支付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负责编制直接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清单,书面记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数额、
7、时间、领取者姓名,经农民工本人、施工企业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上报施工总承包企业,总承包企业审核后,通过银行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工资卡中。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2年以上备查。工期不足1个月的短期或临时性用工,施工企业应在工作任务完成当日或按日支付工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不定期通过银行查询总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如发现总承包企业超过一个月未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认真核查拖欠原因,及时妥善处理解决。三、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一)推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工料分离”制度,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
8、账管理,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两条线拨付。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款中单独列支农民工工资款,在项目开工前,按照工程总造价的20%将人工费一次性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若按照工程进度拨款,应按照工程进度价款的25%,向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不定期通过开户银行查询专用账户资金留存情况,当发现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时,可提请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或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向开发建设单位下达限期拨付通知。如开发建设单位确有困难,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住房
9、城乡建设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可延期60日拨付。逾期仍不拨付的,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批准新的投资建设项目立项,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务等部门将其列入不诚信名单。专用账户中的资金只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挪作他用。(二)实行差别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对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工程,在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都应按规定缴存工资保证金。交通、水务等行业的工程项目从2016年6月开始全面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缴纳办法按照我市原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执行。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别化管理和缴存,对3年内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企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
10、实行免交措施;对3年内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但能自行解决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整改后立即解决未造成社会影响的,按照原比例征缴;对3年内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解决迟缓或拒绝整改,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企业,按照4%征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工资保证金的管理,严格规范工资保证金使用和退还办法,确保资金安全。(三)落实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各级政府应设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建立应急周转金账户,落实应急周转资金,用于紧急情况下垫付农民工工资,确保社会稳定。县(区)政府应急周转金账户中资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四)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监控机制。强化部门联动,加强日常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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