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充装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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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充装管理钢瓶气瓶是一种盛装气体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作为特种设备已纳入国务院2003年3月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管理的范畴。根据条例的有关要求,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4 月发布了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规定的制定旨在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的安全使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规定对气瓶的设计、制造、气装、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检验八个环节的管理要求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统计,至2002年底全国在用气瓶总数为8974.61万只, 其中液化石油气瓶为8001.13万只,占气瓶总数的89.15%。液化石油气瓶数量很大,在人民生活和工农业生产中广泛使用,必须确保其制造质
2、量和充装、使用的安全。本文仅以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充装管理为题,浅谈学习条例和规定的体会。1.条例、规定对气瓶充装单位的有关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第二十二条对气瓶充装单位的条件和从事的充装活动作出了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造就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二)有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和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并能够向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
3、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应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充装规定的气体。气瓶的充装单位应当符合必备的条件,取得省级质监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应当履行对气安全全面负责、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等义务,气瓶充装单位负责人和气瓶充装人员应当经当地质监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不得充装技术档案不在本充装单位的气瓶,气瓶充装单位应当保证充装气体的质量和充装量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装气瓶或将报废气瓶翻新后使用。2.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有关规定2.1 液化石油气 liquefied petro
4、leum gases石油气通常是指在石油提练过程中分离出的气体,主要是由丙烷( C3H8)和丁烷(C4H10)组成的混合气体。石油气具有很高的热值,是一种理想的工业和民用气体燃料,它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石油气在常温常压下呈气态,但在一定的温度和一定的压力下呈液态,故称为液化石油气。2.2 液化石油气钢瓶 liquefied petroleum gas cylinders按照GB5842-1996液化石油气钢瓶和GB15380-2001小容积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的规定,适用于水压试验压力不大于3.2Mpa,公称容积小于150L,在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盛装液化石油气用的可重复充装的钢质焊接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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