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方案】南昌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特困人员助保贷款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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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方案】南昌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特困人员助保贷款实施方案南昌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特困人员助保贷款实施方案第一条为解决我县辖区内企业下岗困难职工或以个人身份参保无力缴费的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以下称“助保对象”)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难问题,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助保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49号)文件精神,按照“自愿申请,保而不包,水平合理,控制风险,政府贴息,个人退休还贷”的原则,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贷款银行:县发放贷款金融机构第三条助保贷款的范围和
2、对象(一)助保对象为我县辖区内按规定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到龄时符合在我县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条件,当前因生活困难而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个体参保人员、或已在我县投保的困难企业职工(包括未改制企业的下岗职工)、其他等困难群体。(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提供由有关职能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或由乡镇政府、管委会(管理处)开具相关证明,经公示后,七个工作日后即可提出助保贷款申请:1.夫妻双方均为下岗失业困难人员(另一方已退休或在家务农也可);2.单亲家庭下岗失业人员;3.零就业家庭人员;4.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5.因工致残生活困难人员;6.无子女生活困难人员;
3、7.因病、因灾致贫人员;8.其他特困人员。第四条贷款使用。助保贷款只能用于助保对象缴纳本人基本养老保险费,所贷资金由县发放贷款金融机构直接缴入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不得提取现金,更不得挪作他用。第五条贷款额度。助保贷款原则上实行一次性申请,按缴费年度分期放款的管理方式。若助保对象贷款用于补缴以前年度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则实行申请时一次性办理,一次性放贷,贷款年额度以社保局业务经办窗口计算的最低标准为限,助保贷款对象总贷款额不得超过5万元。第六条还款期限。还款期限为8年。第七条贷款利率。助保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按年付息。第八条申请助保贷款按照助保对象申请,
4、乡镇政府、管委会(管理处)初审,县社保局审核,县金融机构与助保对象签订协议、发放贷款、档案管理的流程办理。具体程序为:(一)由助保对象填写南昌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特困人员享受助保贷款申请表,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符合申请条件的相关证明,经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和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报乡镇政府、管委会(管理处)公示确认后签署意见。(二)助保对象携带乡镇政府、管委会(管理处)初审后的南昌县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特困人员享受助保贷款申请表和相关材料,交县社保局复审,符合条件的核算所需贷款的金额,报县发放贷款金融机构审批。由县金融机构与助保对象签订助保贷款协议及还款承诺书。(三)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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