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办法】北京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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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大办法】北京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北京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2015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市和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
2、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三)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四)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五)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一)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三)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各工作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四)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和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五)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3、、审判员,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六)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任命后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第六条宣誓仪式由以下机关分别组织:(一)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市
4、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宣誓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二)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宣誓仪式,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三)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各工作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和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的宣誓仪式,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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