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制度】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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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制度】兴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除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第三条本局各室分别受理相应依申请公开事项,并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第四条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方便群众。公民、法人
2、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受理。第五条向申请人提供统一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格式文本(包括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本)。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应当即时登记。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
3、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申请事项。第八条受理申请后,应首先对申请表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包括核对申请人相关信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等。申请表形式要件齐备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南宁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第九条对申请进行审查后,进行分类处理。(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答复申请人。(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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