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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小学校园安全事故行政问责办法第二小学校园安全事故行政问责试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严防校园安全事故的出现,严谨追责校园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确保社会各界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置办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对下列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或负有领导、管理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校园内出现火灾安全事故。(二)学校的校舍、场地、其它公关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生的安全事故。(三)学
2、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发生的安全事故。(四)校园内出现挤迫、冲撞、车辆肇事伤人、校园暴力等安全事故。(五)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而导致的安全事故。(六)学校违背有关规定,擅自复课歇息或非政府学生出席商业活动,引致的安全事故。(七)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教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背工作建议、操作规程、职业道德出现的安全事故。(八)辨认出学生犯罪行为具备危险性,但未展开必要的管理、劝诫或者阻止而引致的安全事故。(九)学校向学生提供更多的药品、食
3、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建议的,出现的安全事故。(十)校园内其它安全事故。第三条 校园内出现安全事故的局属各单位、民办教育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有关责任人、轻易责任人等问责主体都将视责任大小、安全事故大小、社会影响情况等,受中止当年文明户评先资格、处分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力劝其引咎辞职、撤职、免职等处置。第四条 存有以下情形之一,问责主体、有关责任人、轻易责任人将被中止当年文明户评先资格。(一)未按上级规定每学期举行两次校园安全工作会议。(二)为制订校园安全责任追究制、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适当的安全制度。(三)安全职责不明晰,安全制度形同虚设,措施不功勋卓著,全面落实不妥当。(
4、四)学校食堂、公寓、重点设施设备、重点部门等易出现安全事故的地方并无专人负责管理、专人管理。(五)不按规定搭载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或精心安排了但为全面落实妥当。(六)学校门卫管理疏于,形同虚设,门卫制度和职责不“上墙”,未制订来客备案、盘查市场准入制度的。(七)对上级有关部门盐务的校园安全隐患不按时自查、自查不力或自查不及时的。(八)寄宿制学校为落实夜间值班、巡查制度,未对在外租房学生建立台帐,未建立家校管理i协定,未签订房租协议等(家长与房主签订租房协议)。(九)出租校园场地停放社会车辆或出租场地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第五条 存有以下情形之一,问责主体、有关责任人、
5、轻易责任人将被处分谈话并通报批评。(一)学校师生之间、学生之间出现暴力事件或干群之间出现暴力事件引致信访或集体信访。(二)因管理疏于引致学校出现火灾事故(并无人员伤亡)。(三)学校违背有关规定复课、歇息或私自非政府学生参予商业活动,出现的安全事故。(四)未推行校园24小时值守,并无专人在上学前或放学后展开安全巡查,发生被盗、漏水、电线着火等安全事故。(五)体罚或变相体罚引致学生伤害事故(并无人员伤亡)。第六条存有以下情形之一,问责主体、有关责任人、轻易责任人将被停职检查。(一)凡出现一般性安全事故(存有人员伤势),无论任何原因将给与问责主体停职检查处置。(二)学校发生安全事故,不按规定及时呈报
6、,发生虚报、谎报、延期不报现象的。(三)非政府学生出席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因教师擅离职守或管理不妥当、管理不及时、措施不功勋卓著而引致的安全事故你(13人伤势)。第七条 存有以下情形之一,问责主体将被力劝其引咎辞职。(一)一年内已连续出现两起一般性安全事故(并无人员丧生,但社会影响很大)。(二)学校的安全捍卫、消防、设施设备、食堂、公寓存有关键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出现很大安全事故。(三)学校管理混乱,安全职责全面落实不妥当,辨认出学生的犯罪行为具备一定的危险性,但未努力做到必要的管理、劝诫、阻止而出现的安全事故(存有5人以下伤势或有1人丧生)。第八条 存有以下情形之一,问责主体将
7、受撤职处置。(一)出现很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小、存有人员伤亡)。(二)出现冲撞、挤迫等安全事故(存有人员伤亡)。(三)学校提供更多的饮用水、食品、药品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发生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5人以下中毒、并无人员丧生)。(四)辨认出但未及时采取措施掌控校内出现的流行病、传染病,而引致大面积发作(5人以上10人以下发作,并无人员丧生)。第九条 存有以下情形之一,问责主体将受免职处置。(一)学校出现重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很大(死亡数人)。(二)因学校管理疏于,发生学生围殴事件,并致人丧生。(三)因门卫管理不规范,外来社会人员私闯学校,出现师生死伤事件。(四)因学校管理漏洞,引致学生私自离校,出现意外伤重。第十条 校园安全事故行政问责应制定问责方案予以立项,然后组织实施。根据问责调查结果向局务会提出建议,作出处理决定。第十一条 凡关键性问责事项的立项应当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第十二条 校园安全事故的行政问责的实行,主要存有学校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成调查组,对事故展开调查,并由调查组出示调查报告,递交校委会可以探讨通过。对有关责任人按管理权限做出处理意见。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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