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办法】锦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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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办法】锦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规范车辆停放,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设置、经营、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公共交通、道路客运、货运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以及通过临时占地等方式设置的机动车停放
2、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民住宅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划的机动车停车泊位。第四条市公安机关是停车场的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综合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城乡建设、工商、税务、物价、质监、市政、综合执法和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智能化停车场建设标准,组织停车引导系统等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管理停车场。第六条停车场建设应当遵循“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原则。鼓励国内外投资者采取多种投资方式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人防工程或者闲置
3、厂房、场地等建设停车场。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第二章停车场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遵循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和立体空间。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合理配置并与城市交通体系建设相衔接。规划和建设公共停车场时,应当适应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普及和推广的需要,建设或者预留充电等相关设施。第九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
4、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近期建设规划及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停车场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第十条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制定。第十一条市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和大(中)型建筑配建、增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得市公安机关同意。第十二条建设停车场应当根据需要配套建设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技术防范等设施,并按照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完善的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自用车停放提供便利
5、条件。第十三条停车场建设项目竣工后,市公安机关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场所,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一)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机场和交通枢纽;(二)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医院和会展场所;(三)居住区;(四)公园、旅游景点;(五)大中型工厂、大中型商场、集贸市场、商业街区、宾馆、饭店、休闲娱乐场所和商务办公场所;(六)市政府规定应当配建停车场的其他场所。第十五条停车场配建标准,由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根据交通发展情况和停车需求制定,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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