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制度】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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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制度】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房产行政执法责任制,保证行政执法的公开和公正,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执法机构(含内设机构)。第三条本制度所规定的公示,是指各执法机构对本机构的职责范围、工作流程、行政执法决定(重点是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监督途径、举报电话等,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全局实行层级公示。公示分为局级、处(队、办)级、服务窗口。第四条涉及以下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应予公开:(一)行政许可;(二)行政处罚;(三)行政强制;(四)行政给付;(五)行政确认;(六)行政监督(七
2、)其他应予公开的行政执法行为。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公示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第五条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一)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职责;(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承办机构);(三)行政执法机关委托执法事项;(四)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六)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依据、标准;(七)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行政强制实施与执行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方式等;(八)行政征收的依据、权限、补偿标准、数额
3、、程序等;(九)行政征用的依据、权限、程序、补偿标准;(十)行政给付的条件、种类、标准;(十一)行政确认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十二)行政检查情况;(十三)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十四)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十五)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十六)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十七)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十八)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十九)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二十)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第六条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属于权力清单范畴的,按权力清单要求进行公示。第七条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采用以下形式:(一)发布公告;(二)通过本级政府或本部门网站公布;(三)在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公布;(四)在办公场所放置公示册、公示卡;(五)其他方式。第八条公示的载体,局以局域网和图板、传单、触摸屏相结合,各执法机构以规范性文件和图板的形式为主。第九条执法依据、法定标准、执法流程、执法决定发生变化时,公示的内容应随时调整,并及时更新。第十条各执法机构均应按要求建立和实施公示制度。应当公示而未按规定予以公示的,按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执法责任。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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