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制度】江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公开备案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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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制度】江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公开备案制度不予公开备案制度第一条为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不予公开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范围不予公开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或法人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所申请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各行政机关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第三条不予公开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备案程序江南区住建局管辖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认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宜公开的,应填写行政机关答复信息申
2、请人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经本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审核,分管负责人签发后报送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把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情况进行汇总,填写备案表,经本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审核,分管负责人签发后报送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第四条备案内容(一)不予公开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标题、文号、密级、生成日期。(二)不予公开理由。第五条备案复核信息申请人对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提出复核申请的,由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对备案表进行审核,经审核后发现其中含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会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复核,复核后认为确实含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责令行政机关公开该信息。第六条备案时间不予公开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实行每季度一报,在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周完成备案工作。第七条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涉及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备案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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