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方案】丽水市关于认真做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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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方案】丽水市关于认真做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丽水市关于认真做好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新修订的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6年3月31日由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7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新型居住证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0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条例贯彻实施的重要意义条例的修订实施,既是我省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组合拳之一,也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的具体
2、举措,更是做好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的法制保障。贯彻实施条例,对于落实权责对等、梯度服务的工作理念,引导人口合理有序流动,优化流动人口结构,促进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准确把握条例精神,把条例贯彻实施工作作为落实五大发展理念、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举措,作为全面深化改革、保障改善民生、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夯实社会治理基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抓手,进一步提升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能力和水平,为促进我市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与全省同步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条件。二、正确把握条例贯彻实施的重
3、点内容(一)强化居住登记。准确掌握流动人口基础信息,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制定政策的基础。各地要以条例贯彻实施为契机,进一步创新理念和手段,切实加强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工作,对居住不满半年的流动人口,实行“只登记不发证”制度,并强化管理力度,防止出现“只登记不管理”的问题。要落实好社会化管理,用足用好相关法律手段,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促使相关单位和业主主动履行登记报送义务。要深化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移动采集系统应用,不断拓展使用面,提高流动人口基础信息采集信息化手段应用水平。(二)规范居住证申领条件。浙江省居住证是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条例对浙江省居住
4、证申领的条件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在实施中必须准确把握以下条件:1.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是指流动人口自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前在各县(市、区)已连续居住并申报居住登记180日以上,其中因事或因故居住登记中断30日内(春节期间可放宽到60日)视为连续居住,中断时间不计入居住年限。在丽水市区,即莲都区、丽水开发区范围内流动和居住的,视为同一区域。2.合法稳定就业。是指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参加社会保险;持有工商执照;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农业承包合同;其他符合合法稳定就业的情况。具体期限由各地自行规定。3.
5、合法稳定住所。是指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自购房屋;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集体宿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居住出租房屋并签订租赁合同;其他符合合法稳定住所的情况。其中,各类车棚、车库(柴火间)、违章建筑、群租房,以及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的居住出租房屋、“三合一”场所,视为不符合合法稳定条件的住所。4.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属于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投资创业、引进人才的,申领浙江省居住证不受上述限制,可以直接申领。(三)明确操作流程。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明确浙江省居住证受理、签注、变更、换领、补领等环节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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