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意见】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贯彻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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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意见】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贯彻实施意见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贯彻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意见的紧急通知(渝府办发20161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县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
2、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科学发展、富民兴忠”总任务,紧紧聚焦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二)目标任务。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
3、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确保不发生因欠薪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二、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三)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各类企业应承担对招用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主体责任,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代发代领,不得以实物或其他有价票证充抵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并监督施工企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
4、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参加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四)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各类企业应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
5、,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力社保局、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五)全面实行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从2017年起,各类企业全面实行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
6、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重点行业(企业)农民工工资可发放到社会保障卡加载的银行账户中,个人凭社会保障卡经银行渠道领取。(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参加单位:县人力社保局、人行忠县支行、银监忠县办事处)三、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六)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依托乡镇(街道)、村(社区)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的工作人员和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申报。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
7、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向县人力社保部门、县总工会报告。(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人力社保局;参加单位: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县总工会)(七)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和应急周转金制度。从2016年起,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国土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各按合同总价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企业(单位)按有关规定缴纳的工资保证金,由县人力社保局在银行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县财政筹措资金并
8、设立专账,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200万元,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用于在短期内无法兑现工资的案件,先行垫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最低生活保障,事后归垫。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参加单位:县人力社保局、人行忠县支行、银监忠县办事处)(八)实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从2017年起,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所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工程承包合同总价
9、30%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并向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县人力社保部门备案,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开户银行负责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监管,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行忠县支行、银监忠县办事处和县人力社保部门报告,确保专款专用。(牵头单位: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参加单位:县人力社保局、人行忠县支行、银监忠县办事处)(九)落实清偿欠薪责任。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
10、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参加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四、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十)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对失信行为予以曝光,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人力社保部门要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交换和更新机制,将查处的企业拖欠工资行政
11、处罚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工商部门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以及信用重庆信用中国网站。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人力社保局、县工商局、县级行业主管部门、人行忠县支行;参加单位:银监忠县办事处)(十一)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县和全市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
12、企业失信违法成本。(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工商局、人行忠县支行、银监忠县办事处)五、完善信息监测处置机制(十二)完善信息监测及预警机制。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依托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动态监管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置欠薪隐患。县人力社保部门依托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管理信息平台,定期采集用人单位用工和参保信息,并与公安、工商、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信息资源进行信息比对,加强对用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监控预警,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牵头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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