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办法】本溪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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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办法】本溪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城建档案是指进行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所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声像等不同形式的文件材料,是进行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管理、税研、抗灾、战备等项工作的重要凭证和依据。第三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城建档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城建档案
2、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城建档案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二)制定城建档案工作发展规划、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三)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馆和有关单位城建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四)组织指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理论、科技、业务研究及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五)参加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第六条本溪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城建档案馆)是城市建设专业档案馆,是全市城建档案储存、利用、咨询、交流服务中心。第
3、二章城建档案范围和移交第七条下列档案属于城建档案:(一)城市测绘和地质勘察方面的档案;(二)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工程规划等)方面的档案;(三)城市建设管理(包括规划管理、土地管理、房地产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建设管理等)方面的档案;(四)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包括厂房、电站、矿山、办公楼、影剧院、教学楼、医院、疗养院、体育场馆、商店、饭店、银行、仓库、宿舍、住宅楼等)方面的档案;(五)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包括道路、桥梁、涵洞、隧道、给水、排水、供热、供电、电讯、公共交通、绿化、园林、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档案;(六)交通运输工程设施(包括铁路、公路等)方面的档案;(七)人民
4、防空工程设施与城市建设有关方面的档案;(八)军事设施与城市建设有关方面的档案;(九)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古建筑方面的档案;(十)水利、防洪工程方面的档案;(十一)环境保护方面的档案;(十二)城市建设科研、设计方面的档案;(十三)其它与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关的档案。第八条下列需永久或长期保管的档案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区城建档案馆移交:(一)城市测绘和地质勘察档案由土地规划部门和建筑设计等有关单位负责移交;(二)城市规划档案由土地规划部门负责移交;(三)城市建设管理档案由土地规划、房产、公用事业等部门负责移交;(四)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由工程建设(开发)单位负责移交;(五)市政、公用设
5、施工程档案由公用事业、电业、邮电、房产等部门负责移交;(六)交通运输工程档案由铁路、公路等部门负责移交;(七)人民防空工程设施与城市建设有关档案由人防部门负责移交;(八)军事设施与城市建设有关档案由驻军负责移交;(九)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古建筑档案由公用事业、风景名胜管理等部门负责移交;(十)水利、防洪工程档案由水电、公用事业部门负责移交;(十一)环境保护档案由环保部门负责移交;(十二)城市建设科研、设计档案由科研、设计单位负责移交;(十三)其它与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关的档案由有关部门负责移交。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要求,需要自行管理城建档案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档案,应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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