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办法】肇庆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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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办法】肇庆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加大就业援助力度,构建促进就业长效机制,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7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由各县(市、区,含肇庆高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实施。在市级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人员由端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认定。第三条肇庆市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
2、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处于无业状态、进行了失业登记的人员。包括:(一)具有城镇户籍,女四十周岁以上、男五十周岁以上的;(二)经残疾等级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三)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四)属于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的;(五)属于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的;(六)因被征地而失去全部土地的农民;(七)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八)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失业6个月以上并办理失业登记的(办理失业登记时属应届毕业生);(九)退役士兵、刑释解教人员、戒毒康复人员、精神病康复人员、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第四条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以及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原件和复印
3、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提出申请,填写肇庆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附件,以下简称“认定表”),并按不同的人员类别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保存折;(二)残疾人员:提供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三)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成员均处于无业状态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低保存折;(四)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低保存折及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家庭无人在第二、三产业就业的情况证明;(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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