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方案】抚远县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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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方案】抚远县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抚远县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和省人社厅黑龙江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黑人社发20145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政府主导、专业运作,责任共担、持续发展”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提高城镇居民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建立覆盖全县的大病保险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二、总体目标2015年开始,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实施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使参保居民因病致贫、因
2、病返贫的问题得到有效缓解。三、筹资机制(一)筹资标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筹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结合医疗保险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变化,调整年度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二)资金来源根据确定的年度筹资标准,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参保居民个人不另行缴费。四、保障内容(一)保障对象全县参加城镇居民医保人员。(二)保障范围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政策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住院和门诊慢性病费用达到起付线标准以上的,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三)保障水平1、起付线标准。以2014年全县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
3、0%为标准,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为1万元。2、支付标准。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比例为50%;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7万元。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将逐步调整大病保障比例、起付线标准。五、支付方式(一)资金支付县医疗保险管理局每年将大病保险资金的80%划转到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账户,余下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年度考核合格后予以结算。(二)报销方式单次合规费用超过起付线的部分由承办商业保险公司即时结算,确保居民方便、及时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单次费用未超过起付线标准,年度内累计合规费用超过起付线的部分,实行年末一次性结算。六、承办方式(一)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县人社部门制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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