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办法】辽宁省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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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办法】辽宁省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促进就业,维护劳动力供求双方和职业介绍机构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择业求职、招用人员以及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劳动力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力市场的规划、组织、协调、管理、服务和
2、监督。其所属的劳动就业机构受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劳动力市场工作。工商、财政、物价、城建、公安、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劳动部门做好劳动力市场的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检举控告受理制度和劳动监察制度,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第二章职业介绍第六条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本地区职业介绍机构的设置、布局做出规划。职业介绍机构活动场所的设置,不得影响居民生活和环境绿化。第七条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机构名称、章程;(二)有固定的场所及相应的工作设施;(三)有万元以上开办资金;(四)有明确的业务范围;(五)有名
3、以上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和业务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劳动行政部门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向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申领职业介绍许可证,并依法办理营业执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卖、伪造、涂改、出租、转让、转借职业介绍许可证。第九条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提供下列服务:(一)提供劳动力供求信息;(二)为劳动力供求双方提供劳动就业政策咨询;(三)为职业培训单位和求职人员提供培训信息;(四)指导用人单位和择业求职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取得劳动部颁发的境外就业服务许可证或者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外派劳
4、务人员许可证的职业介绍机构,还可以开展国外和境外就业服务。第十条劳动行政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和失业年以上的职工免费提供择业求职服务。第十一条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与职业介绍无关的经营活动;(二)超越规定范围从事职业介绍活动;(三)以欺诈、诱惑、胁迫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四)提供虚假劳动力供求信息;(五)发布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招用人员广告和招聘出国、出境劳务人员广告;(六)擅自为未满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七)介绍求职人员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二条职业介绍机构必须按规定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年审。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
5、的,不得继续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第十三条职业介绍机构更名、换址,应提前日报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停办的,应报原审批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由原审批机关收回职业介绍许可证。第十四条职业介绍机构进行职业介绍活动,应当按规定向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收取中介服务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具体收费项目、标准由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第十五条职业介绍机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定期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业务报表和报告工作情况。第三章择业求职第十六条年满周岁、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可以择业求职。第十七条择业求职人员可以经职业介绍机构或者直接向用人单位求职。求职时,应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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