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意见】关于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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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意见】关于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关于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为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建立有效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综合施策的原则,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为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保证。二、目标任务在全市范围内以建筑、交通、水利等建设领域为重点,开展农民工工资拖欠综合治理工作,着力解决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工资支付监控手段不完备、工资清欠应急保障能力不足、企业失信惩戒
2、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遏制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易发多发势头,努力实现“十二五”末建设领域基本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目标。三、工作措施(一)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1.全面实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严格规范建设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推广简易劳动合同文本,坚持先签合同后进场,建立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等管理台账,建立进出场登记制度、发放农民工记工考勤手册,逐步推行农民工实名制信息化管理。工程总承包企业要全面落实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管责任,在各工程项目部门增设劳资专管员,负责项目工程的劳动用工管理、合同签订、用工备案、考勤计工等工作。并将设立的劳资专管员相关信息报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
3、社会保障部门备案。2.全面推行银行代发工资支付模式。建设施工企业要为农民工申办个人工资账户和银行卡,委托银行将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汇入其个人工资账户。严格执行按月支付工资制度,按月编制工资支付表,由农民工本人签字查收,做到工资支付月清月结。对临时或短期招用的农民工,工资约定以现金形式支付的,要由用工企业书面签订工资支付协议,确保将工资发至农民工本人。3.全面建立施工现场信息公示制度。工程总承包企业要在所有项目段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设置工程信息告示牌和劳动者权益维护牌。信息告示牌要标明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工程项目部信息及负责人和劳资专管员姓名、联系电话等内容。权益维护牌要明示劳
4、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名称、地址及咨询电话等信息。(二)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1.建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账户制度。实行建设资金分类管理办法,将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或劳务费单独列入专用存款账户。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工资总额划拨资金。每个施工项目只许选择一家银行开设一个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将开设的专用账户有关情况向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建设单位要根据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和农民工工资(劳务费、社会保险费等)
5、所占工程造价的合理比例,向工程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划拨资金。2.进一步完善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各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范围由建筑行业扩大到交通、水利等其他建设领域。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按照规定足额缴存工资保证金。建设施工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手续时,应当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证明。工资保证金缴存额度应当体现激励机制,连续3年以上无拖欠工资记录的企业可适当降低缴存比例,对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要提高缴存比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标准按工程合同造价(中标通知书中标金额)的2%缴纳保证金。连续三年在
6、丹东地区施工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按1.5%的比例缴纳保证金;连续五年以上(含五年)在丹东地区施工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按1%的比例缴纳。凡在丹东地区施工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则按2.5%的比例缴纳;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按3%的比例缴纳。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次数不重复计算,缴纳保证金时已被计算在内的拖欠行为,下次办理缴纳保证金时不再计算。(三)严格落实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主体。各类企业都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要把支付农民工工资作为工程款支出的第一支付顺序。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由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
7、总责,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由建设单位督促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工程(含劳务)发包企业与承包企业存在工程款(含劳务费)纠纷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由发包企业先行垫付。各承包企业具体承担其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四)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查处力度。1.提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全面完善市、县、乡、村四级监察网格化管理体系,实现对辖区内各类企业全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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