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方案】本溪市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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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方案】本溪市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按照关于下达2015年全省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等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保居发20154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市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结合全市城镇化和宜居乡村建设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实施范围和目标任务全市所有涉农县(区),不包括市、县(区)政府已明确的移民扶贫村、土地增减挂钩村、即将改造动迁的城中村和城边村。目标任务是完成省下达的686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其中C级农村危房改造185户,D级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贫困残疾人家庭户危房改造81户(含建筑节能示范40户),D级农村低保边缘户、其他贫困户420户(含建
2、筑节能示范201户),各县(区)任务如下:本溪县:C级危房改造126户D级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农村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32户(含建筑节能示范20户)D级农村低保边缘户、其他贫困户危房改造175户(含建筑节能示范100户)桓仁县:C级危房改造25户D级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农村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32户(含建筑节能示范20户)D级农村低保边缘户、其他贫困户危房改造190户(含建筑节能示范101户)平山区:C级危房改造5户D级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农村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3户D级农村低保边缘户、其他贫困户危房改造7户溪湖区:C级危房改造5户D级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农村低保
3、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3户D级农村低保边缘户、其他贫困户危房改造1户南芬区:C级危房改造24户D级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农村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改造11户D级农村低保边缘户、其他贫困户危房改造47户二、补助对象与补助标准(一)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农村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农村低保边缘户和其它贫困户(唯一住房)。各县(区)要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街道)审核、县(区)级审批等补助对象认定程序。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
4、环节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县(区)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并征得农户同意公开其有关信息。(二)补助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省补助标准:2015年,省财政对C级危房改造,按每户0.5万元的标准对各县(区)给予补助;对D级危房改造,按每户1万元的标准对各县(区)给予补助,在此基础上将节能示范户补助标准提高0.25万元。市、县(区)政府分类补助标准:1.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农村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D级危房户均不低于1.1万元(省财政补助1万元,市、县区级财政分别补助不低于1.1万元。平均每户补助不低于3.2万元,其余农
5、村危房改造资金由危房改造户自筹和投工投劳解决)。2.农村低保边缘户、其他贫困户D级危房户均不低于1万元(省财政补助1万元,市、县区级财政分别补助不低于1万元。平均每户补助不低于3万元,其余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由危房改造户自筹和投工投劳解决)。县(区)及以下财政对农村危房改造户的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县(区)建设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和发改部门根据本地农村危房等级、改造方式、农户经济状况和财力等因素制定,经市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实施。项目动工前,由市建委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分别在开工前、动工后、主体完工、竣工验收等阶段按总数不少于50的比例对各县(区)当年改造户进行入户抽查核实,抽查合格后由市财政先
6、预付省、市级补助资金30,项目动工后支付至60,主体工程完成后支付至9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各县(区)要足额进行资金配套,并自行确定本级财政资金的拨付进度。同时,对财力困难,改造任务重的地区,适当提高市、县(区)补助标准。三、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一)资金筹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由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政府和村委会补助资金及农户自筹等资金组成。市财政补助509.1万元,本溪县财政配套210.2万元、桓仁县财政配套225.2万元、平山区财政配套10.3万元、溪湖区财政配套4.3万元、南芬区财政配套59.1万元。各县(区)要采取积极措施,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将抗震安居、自然灾害倒损农房
7、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城镇化建设、村庄环境整治等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有机衔接,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农民自筹等多渠道筹措农村危房改造资金。要利用好省财政提前下达资金,支持和鼓励贫困农户提前备工备料以降低建设成本,做好本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开工建设工作。(二)资金管理使用各级财政要确保有一定的农村危房改造日常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农村危房改造的规划设计、调查、管理、信息统计、会议、培训、资料档案和检查验收等费用。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各县(区)要按照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88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
8、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直接将补助资金发放给补助对象,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使用。各级财政部门要牵头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下达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四、农村危房改造建设的基本要求(一)建设方式各县区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努力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原则上拟改造房屋属于整体危险(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对于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众,
9、各地要创新工作方法,通过政府统一建设、空置房置换或对现有旧校舍、旧厂(场)房等闲置房屋修缮加固等方式,帮助其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危房较集中的村庄可优先安排。已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予安排,不得借危房改造名义推进村庄整体迁并,同时要保护发展规划已经批准的传统村落。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二)建设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要符合基本建设要求,改造后的农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的农房改造后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原则上,改造后的农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房
10、屋建筑面积宜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各县区要按照基本建设要求加强引导和规范,积极组织制定农房设计方案,为有扩建需求的危房改造户预留好接口,既要防止改造后住房达不到最低建设要求,又要防止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五、强化选址和质量安全管理及竣工验收(一)选址各县(区)对确需搬迁异地重建的,要按照镇村规划进行新宅选址。选址严格勘察地形地质情况,从有利于防洪抗灾、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出发,避开山洪、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并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二)质量安全管理各县(区)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农村
11、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农房设计要符合抗震要求,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注重保持田园风光与传统风貌,可以选用县(区)级以上建设部门推荐使用的通用图、有资格的个人或者有资质的单位的设计方案,或者由承担任务的农村建筑工匠设计。农村危房改造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要组织农村建筑工匠和农民学习节能技术和建造管理,做好宣传推广。结合本地实际,重点完善外墙、门窗、屋面、地面等围护结构节能措施。承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单位要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改造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乡镇(街道)建设管理员要
12、加强对农房设计的指导和审查,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地基基础、抗震措施和关键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及时到现场逐户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基本建设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做好记录。县(区)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编印和发放农房抗震设防手册或挂图,向广大农民宣传和普及抗震设防常识,同时加强危房改造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在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各个环节上从严把关,重点加强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的监管,对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加强地方建筑材料利用研究,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探索符合标准的就地取材建房技术方案,推进农房建设技术进步。结合建材下乡,组织协调主要建筑材料的生产、采购与运输,并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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