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制度】县住建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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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制度】县住建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住建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略)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审批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公正、公开处理,保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运用,在案件审理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行政处罚法、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张北县住建局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在做出决定前,由机关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审核未通过不得
2、作出决定的内部执法监督制约制度。政策法规处负责法律审核的具体工作。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做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一)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二)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三)需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第六条下列行政处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一)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施工单位或是其他建筑机构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四)对施工单位或是其他建筑机构没收10万元违法所得、非法财务的行政处罚决定。
3、(五)其他对当事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第七条下列行政许可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对举行听证的,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听证且涉及公共利益的,或者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行政许可决定;(二)其他对当事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许可决定。第八条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本制度规定报送法律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拟作出行政决定时未告知管理相对人前,送政策法规处进行法律审核。第九条行政执法部门送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三)重大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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