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制度】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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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制度】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商品房预售许可项目的监督检查单位: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一、监督检查对象项目在主城区范围内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二、监督检查内容(一)商品房预售资金向监管账户缴存情况;(二)售楼现场公示情况;(三)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一)日常巡查;(二)专项检查;(三)专案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和程序(一)日常执法巡查由房产稽查执法大队在日常的例行检查中开展;(二)专项检查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由房产交易市场监管处会同房产稽查执法大队、房产交易登记中心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2、(三)接到群众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或媒体曝光的案件,要进行专案监督检查。五、监督检查处理在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行政处罚、公开曝光、记入诚信档案等措施,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许可项目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在邯物业服务企业。二、监督检查内容(一)资质条件情况;(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况;(三)违反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三、监督检查方式(一)专项检查;(二)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日常巡查;(三)专案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和程序(一)日常
3、巡查工作由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在日常的例行检查中开展;(二)专项检查原则上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由物业管理处组织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联合干开展;(三)接到群众投诉、举报、上级交办或媒体曝光的案件,要进行专案监督检查。五、监督检查处理(一)在要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约谈企业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二)对企业存在违反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有关行为转交房产稽查执法大队的进行行政处罚。(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代管和使用核准(邯郸市市本级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管事项目录第32项)的监督检查单位: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一、监督检查对象维修资金归集的开发建设单位。二、监督检
4、查内容维修资金归集。三、监督检查方式日常检查和专项抽查。四、监督检查措施和程序调查交房量与维修资金归集量进行比对,核实是否应收尽收。五、监督检查处理(一)开发建设单位对没有按规定交存维修资金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四)商品房违规销售行政处罚单位:邯郸市房产稽查执法大队一、监督检查对象负责对主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中介机构在房产交易行为中和物业管理企业在管理服务中执行法律、法规
5、、规章的情况进行稽查。二、监督检查内容市主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建设的项目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外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付款性质的费用进行销售的,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一)稽查执法大队依据群众举报、日常巡查和上级交办提供的线索确定初查案件;(二)稽查执法大队依据初查情况立案,并填写立案呈批表;(三)明确专人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四)撰写调查终结报告;(五)局主管领导召集相关处室,进行案件分析会审;(六)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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