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制度】沈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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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制度】沈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人民防空办公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涉企行政处罚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核规定、沈阳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核办法和市法制办关于印发全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行政处罚检查方案的文件精神及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我办行政权力中涉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是指人防执法部门按照法律规定,依据沈阳市人防办行政权力自由裁量基准,对公民处以罚款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6万元以上额度的罚款;对公民或法人及其他组织违反中华
2、人民共和国防空法、辽宁省实施办法和辽宁省人民防空设施管理规定,拒不办理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手续和拒绝缴纳人防工程使用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查,是指人防执法部门按照程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人防法制部门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制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第四条人防法制部门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件进行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人防执法部门是否对该案具有法定权限;(二)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违法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四)执行程
3、序是否合法;(五)其他依法应当审查的事项。第五条人防法制部门在审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件时,可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或会同人防执法部门调查取证。审查后,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建议:(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批准的建议,或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六)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第六条人防法制部门审查完毕,应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意见书。第七条人防执法部门收到人防法制部门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意见书后,应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第八条人防执法部门对人防法制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人防法制部门复核;人防法制部门对疑难、争议问题,应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或者有关监督机关咨询。第九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人防执法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后的15日内向法制机构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备案。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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