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办法】乳源瑶族自治县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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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办法】乳源瑶族自治县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县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乳源瑶族自治县私房建设的规划管理,确保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房,是指村民以居住为目的且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自建自用的私有住宅;私房建设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在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上进行个人住房建设的行为,包括新建、改(扩)建。第三条私房建设应符合乳源瑶族自治县城市总体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等有关规划,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鼓励发展农民公寓,倡导瑶族特色、岭南风格。第四条县城城区分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
2、和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两个区域(简称“区内”“区外”,详见乳源瑶族自治县城区规划控制管理分区图)。区内:城乡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区内分以下两个区:一类控制区:指县城控制建设区(详见乳源瑶族自治县规划控制管理分区图)。该控制区内居(村)民危房原则上以加固、维修为主。二类控制区:指一类控制区以外,城市规划建设区内的其他区域。该控制区范围内的私房建设由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统一行使规划管理权,必须坚持“统一规划、集中建设、有序改造”的原则。区外:城乡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以外的范围。区内的私房报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区外的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五条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统
3、筹指导乳源瑶族自治县城区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负责区外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应强化城乡规划管理职能,切实抓好辖区内私房建设规划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核发乡村建设工程许可证后向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备案,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定期监督检查和指导。第六条私房建设不得影响和妨碍公共安全、公共交通;不得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使用;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并应处理好相邻关系。第七条私房原址维修、翻建、改建、扩建不能全部满足有关规范要求,但是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建房户应主动与毗邻房屋产权单位或个人协商同意,并签定四邻协议。第八条区内的私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正、副本
4、制度。副本除不能作为领取房屋产权证证明外,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建房者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经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放、验线后方可开工建设。工程竣工后,经县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竣工验收。建房者凭建设项目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第九条私房建设规划控制的基本要求:新建住房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含梯屋);建筑总面积不超过390平方米(集体土地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层高不超过3.6米;阳台、飘窗及基础须在用地红线范围内。第十条申报私房建设原则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土地权属清晰,用地手续齐备;(三)已有土地
5、使用权属证明或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和分户条件规定。第十一条私房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和审批:(一)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的;(二)现有宅基地出售、出租、转赠或改为非居住用途再申请的;(三)私房拆迁时已依法进行补偿安置或宅基地上有违法违章建筑而未先行处理的;(四)公示期内群众举报或提出异议,经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私房建设条件的;(五)县政府土地储备中列入近期建设或城市改造计划区域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区内私房建设规划审批的基本流程:(一)申请人持村民小组的意见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公示并提出书面意见,报镇人民政府审查;(二)申请人持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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