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办法】深圳市福田区关于支持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的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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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办法】深圳市福田区关于支持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的暂行办法深圳市福田区关于支持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的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快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步伐,引导集体股份合作公司主动开展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工作,规范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区政府设立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用于引导和帮助辖区集体股份合作公司开展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第二条专项资金由区政府根据辖区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需要和各集体
2、股份合作公司建设计划,经综合平衡后在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中安排。第三条专项资金用于下列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1城中村文化体育设施建设。2城中村公共绿化、美化、卫生等环境设施建设。3城中村治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与改造。4符合城市规划的供水、排水(排污)、供配电、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5其他符合市、区统一规划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第四条区政府对本办法第三条所列的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分别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支持:1文化体育设施、治安设施、公共绿化、美化、卫生等环境设施建设项目通过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额不超过经核定的工程预(概)算金额的30%。2公共消防设
3、施建设与改造项目通过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额不超过经核定的工程预(概)算金额的49%。3城中村水环境治理工程,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外围主管道由区政府出资建设,城中村内支管和楼宇内管道由有关集体股份合作公司和村民共同出资建设,区政府通过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补助,补助额不超过经核定的工程预(概)算的30%。4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水电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由政府出资,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建设、管理。第五条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按照政府投资的程序和规范,由政府组织或指定建设单位建设;公共配套设施项目接受补助超过50%(含50%
4、)的,由政府组织或指定建设单位建设,低于50%的,由集体股份合作公司组织建设。第六条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实际需要,并经市、区政府批准的城中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规划,有利于城中村改造工作。2建设项目已明确建设单位和项目责任人。3项目建设方案已通过可行性分析论证,并经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批准。4项目预(概)算已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审计机构审定。5建设单位已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筹措方案,可充分保证项目建设资金。6涉及用地的建设项目已取得国土部门的规划许可。7建设单位接受区政府对该项目的监管。第七条专项资金使用程序:1提出项目。有关集体股份合作公司按照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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