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共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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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华东师范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沪教委学201541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读本专科生、研究生。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
2、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第六条 各实体单位成立本单位的学生资助认定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等担任成员。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与审核工作。第七条 各实体单位以年级、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中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长由辅导员担任
3、,组员由学生代表组成。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班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年级、班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第八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类型设为一般困难、比较困难、特别困难三个类型。第九条 一般困难学生认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并认定为一般困难。(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年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持有家庭所在地开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乡镇、街道及以上机关)。(3)家庭人均月收入虽然高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存在其它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经济情况困难的(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条 比较困难
4、学生认定:符合一般困难的认定条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并认定为比较困难学生。(1)单亲家庭(一方亡故);(2)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提供相关证明);(3)直系亲属是危重病人,需要长期自费治疗的学生(提供相关证明);(4)家庭中有2名以上子女(含2名)同时在全日制高中或大学上学,家庭经济负担较重(提供相关证明);(5)来自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父母均在务农的农村学生(提供相关证明);(6)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严重事件,致使家庭经济极其困难(提供相关证明);(7)其它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经济情况特别困难的(提供相关证明)。第十一条 特别困难学生认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认定为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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