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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办法】潍坊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潍坊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依法建造且已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的安全管理。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安全责任、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房屋应急抢险。第四条房屋安全管理应遵循属地管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
2、(含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对辖区内房屋安全工作负总责,应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房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财政、规划、国土、市政、公安、安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保障房屋安全普查、危险房屋鉴定、应急抢险等必要支出。第七条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房屋安全负责。房屋所有人对房屋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第八条房屋安全责任人或受托管理人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3、使用安全负责,应定期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第九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的设计用途合理正确使用房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第十条在建(构)筑物密集区及其地下建设可能危及周围和地上房屋安全的建设项目,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对可能危及的周围房屋实施跟踪监测,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第十一条房屋使用过程中有下列
4、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一)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现象的;(二)房屋结构变更、改变使用功能以及加大荷载的各类房屋;(三)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四)因改建、新建、扩建、装饰装修等工程,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受到损害的;(五)自然灾害以及爆炸、火灾等事故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六)其他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鉴定的情形。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提出申请,第(五)项由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房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二)身份证明
5、;(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有效产权证明、租赁合同以及与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有效证明;(四)被鉴定房屋的勘查、设计、施工、竣工等技术和管理资料,房屋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及详细文字说明。(五)其他有关材料。对第(四)项资料,申请人无法提供的,由鉴定机构现场勘查、测试。第十三条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三)现场勘查、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六)签发鉴定文书。第十四条房屋安全鉴定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级: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
6、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级:结构承载力基本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级: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险房屋。级: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险房屋。第十五条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体拆除。适用于
7、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第十六条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时,执行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125-99)。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及其他高层建筑、文物保护建筑、风貌保护建筑等的鉴定,还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第十七条进行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可另外聘请专业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第十八条房屋安全鉴定应使用统一术语,填写鉴定文书,提出处理意见。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第十九条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对一般民
8、用建筑应在十五日内做出鉴定结论;对工业建筑、公用建筑及其他高层建筑、文物保护建筑、风貌保护建筑等,应在三十日内做出鉴定结论。第二十条对存在安全隐患房屋的鉴定报告,各鉴定机构应及时报送房屋所在地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房管)部门。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房管)部门应当将掌握的危险房屋信息及时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第二十一条房屋安全责任人、使用人应当配合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调查、核实、鉴定工作,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行阻挠、干扰。第二十二条房屋使用人发现房屋所有权人未按本办法规定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房屋使用人可自行申请。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所有人承担;属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
9、请人承担。第二十三条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鉴定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房屋安全鉴定需要进行地质勘察、检测等特殊工作内容时,鉴定机构应当通知房屋所有人或申请人,检测所需费用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收取或由双方协商确定。第二十四条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所在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房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二十五条治理已出租的私有危险房屋,出租人可以和承租人合资治理,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可以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第二十六条危险住房加固整
10、修期间,该危险房屋属居民家庭唯一住房的,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标准,给予发放租房补贴。第二十七条对危旧住房比较集中的片区,优先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享受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减免政策、国家和省资金补助;对零星分散、无市场开发价值的危险房屋拆除重建项目,由政府统筹考虑,给予重点扶持;被拆除房屋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的,按相关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房管)部门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危险房屋,应及时上报当地县市区政府,并抄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发布公告,通知安全责任人及时腾空房屋,实施重点监控,防止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第二十九条对
11、已鉴定属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能解危的,要及时解危;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第三十条设置在危险房屋及其附属物上的广告宣传牌及供电、通讯线路等悬挂、支立物,对危险房屋治理造成妨碍的,其所有人应当及时拆除。未及时拆除的,危险房屋的安全责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第三十一条因危险房屋治理需利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有关的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二条进行危险房屋治理,需要办理各项手续的,规划、住建、市政、文化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需要紧急抢修的,应先行抢修。第三十三条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房屋安全责任人采取治理措施排除隐患的,应及时向房屋所在地县市区、市属开发区建设(房管)部门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第三十四条在房屋使用过程中,由于房屋安全责任人原因以及鉴定机构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房屋安全事故的,按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9号)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五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反相关规定的,依纪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6月30日。2008年制订的潍坊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潍政办字200814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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