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办法】二道江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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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办法】二道江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二道江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更有效率地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按照财政部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财综20151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118号)等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旨在通过运用政府和物业管理公司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提升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提高公共租赁住房供给效率,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
2、。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二道江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计划、房源和资金筹集、分配、使用及监督管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二道江区租赁条件的保障性住房。二道江区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应当依法加强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区划内物业管理的监督指导。公共租赁住房区划的前期物业管理活动,应当由建设单位与区房屋产权管理中心签订委托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区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具体依法或受托负责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管理、服务的监管工作。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供应对象的收入标准及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政府根据财政状况、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
3、况、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我区据此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公布一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二、在本市新就业的中专以上学历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二)在本市没有住房;(三)家庭人均收入符合规定的收入标准。三、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本市缴纳养老保险累计2年以上(含2年);(二)在本市
4、没有住房;(三)家庭人均收入符合规定的收入标准。第六条申请人应当根据二道江区房屋产权管理中心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批程序为社区受理,街道办事处、区民政局、区房屋产权管理中心三级审核,三次公示。一、社区应及时受理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整理、社区调查、信息录入、资料公示、上报材料。二、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初审、公示。三、区房屋产权管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汇总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房产信息核查,同时将申请家庭人员信息报送民政局,民政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协调相关部门审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公积金、车辆、社保
5、、工商注册、地税申报等情况。四、审查合格后由区公用事业管理中心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签订租赁合同。第七条区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区房屋产权管理中心申请复核。区房屋产权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及配租方案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第三章轮候与配租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区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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