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办法】大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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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办法】大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大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12年第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1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第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
2、管理工作,并对县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民政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市物价、人社、公安、公积金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租赁、公有住房转化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优惠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非政府投资主体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原则,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投资者可持有经营、转让或由政府回购。第二章申请和审核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具有大庆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二)家庭
3、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5%;(三)家庭财产总价值低于18万元;(四)在市区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具有大庆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二)大专以上(含大专)学校毕业;(三)参加工作未满7年,且在市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或社会养老保险费;(四)在市区内无住房;(五)个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六)个人(家庭)财产总价值低于18万元。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持有大庆市居住证3年以上;(二
4、)与市区内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市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住房公积金或社会养老保险费。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持有本地营业执照和6个月以上完税证明;(三)在市区内无住房;(四)个人(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五)个人(家庭)财产总价值低于18万元。第九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或单身形式申请。家庭申请的,需确定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同一户籍上的未婚子女为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在同一户籍上的父母或已婚子女可作为共同申请人。每个家庭限申请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且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人
5、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可以以单身形式单独申请。第十条大学生创业公寓、新进公务员公寓、科技人员公寓、医务人员公寓等形式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面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大学毕业生、新录用(含新调入)公务员、科技人员、医务人员等特定群体出租。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试点单位利用自用土地所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出租给本单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职工,若有房源剩余,应当面向社会出租给符合条件的供应对象,承租对象由房产管理部门审核、确定。第十二条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个人)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但夫妻离婚后实物配租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归属一方的,另一方若符合申
6、请条件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后可以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后不影响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政策。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的收入、财产、住房面积标准等条件,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人社等部门适时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二)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等);(三)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四)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住房情况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登记部门出具
7、的房屋信息报告等);(五)有工作单位的,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六)家庭财产、收入申报单;(七)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同意核实其申报信息的书面同意书;(八)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需要提供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缴费证明;个体工商户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和完税证明;(九)属于大学毕业生、新录用(含新调入)公务员的,需要提供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十)属于科技人员的,需要提供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十一)属于医务人员的,需要提供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十二)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上述材料中证明性材料提交原件,证件性材料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第十五条公共
8、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坚持分级分层管理原则,实行“两级审核、一次公示”制度。第十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应集中申报,集中申报时间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告。第十七条申请人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户口(居住证)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第十八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第十九条区房产管理部门受理后,应当会同区民政部门审核,区民政部门可依托社区开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收入和财产核定工作。区房产管理部门和区民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复审。市房产管理部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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