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办法】齐齐哈尔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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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办法】齐齐哈尔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管理体系,改善城市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有序扩大住房保障范围,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龙沙、建华、铁锋、富拉尔基、昂昂溪、梅里斯、碾子山七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
2、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包括住房租赁补贴管理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管理。住房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用于其租赁住房的货币补助。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并取得本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业务培训;监督、指导、检查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备案、合同签订、租金收缴、维修管理等工作;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工作。各区房产(住建)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公共
3、租赁住房的资格审核;负责对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年度复审;负责发放住房租赁补贴;负责相关报表填报、信息管理、数据统计、档案管理等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和资格初审工作。第五条市(区)住建、财政、民政、人社、公安、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责,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市(区)房产、民政、人社、公安、税务、金融、工商、住房公积金等部门要逐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动态管理,保证住房保障资格审核的准确性。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每个家庭确定1名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收养关系。第八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一)最低收入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和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并在本市市区实际居住生活。2.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3.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应是无房或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家庭。(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并在本市市区实际居住生活。2.申请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5%。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无房或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
5、10平方米。4.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并取得本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已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5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2年(含)以上,或持有市区营业执照和2年(含)以上完税证明。第九条申请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和住房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财政、民政、物价等部门,综合居民收入水平、住房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十条符合以下情形的住房或住房份额,其面积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一)已办理新建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二)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三)已享受安居工程住房、棚改回迁房、集资建房以及公有住房出售等优惠政
6、策的。(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已在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的。第十一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提供以下材料:(一)户口簿、身份证。(二)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三)诚信承诺书、同意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第十二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初审及公示。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时,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初审意见在街道张榜公示,公示
7、时间不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上盖章,主管领导和经办人签字,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区房产(住建)部门。(三)审核及公示。区房产(住建)部门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民政等部门,对申请人家庭的住房、人口、收入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上盖章,主管领导与经办人签字,并将申请人申报的基本情况和审核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区房产(住建)部门将审核结果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第三章住房租赁补贴管理第十三条住房租赁补贴人均保障建筑面积10平方米,实
8、行差别化补贴制度。对于市场租赁住房的最低收入无房家庭全额补贴;对于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的最低收入家庭差额补贴;对于实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按其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以提高其租金支付能力。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标准实行动态化管理,由市房产和财政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市场租金水平和保障对象负担能力等因素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家庭经市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拨付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第十五条住房租赁补贴由各区房产(住建)部门与申请人签订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协议,并办理相应发放手续。各区房产(住建)部门应将辖区内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明细情况报市房产管理局备
9、案。第四章排序与配租第十六条市房产管理局将各区审核通过的申请对象按最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进行分类,按年度分别排列顺序。排列顺序摇号产生,以优抚对象和孤、老、病、残优先,先摇号确定优抚对象和孤、老、病、残家庭的排列顺序号,再摇号确定其他家庭排列顺序号。摇号采取公开方式,并在公证、监察部门和申请人代表监督下完成。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由市房产管理局组织实施。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公布房源。市房产管理局将批次房源情况通过市政府网站和市房产局网站向社会公示。(二)制定配租方案。根据房源情况,按申请对象类别,确定房源分配比例并制定配租方案。(三)资格复核。根据批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数量,依据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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