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意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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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体育意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实施意见为满足广大青少年学生和人民群众就近、便捷地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需要,提高学校体育设施使用效率,缓解社会体育设施紧缺矛盾,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和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则(一)本意见所称的学校体育设施是指本市公办中小学校用于体育活动的体育场(馆)等建筑物、场地和相关固定附
2、属设备。本意见所称的学校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学校体育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为公众开展体育活动提供服务的单位。本市其他性质的学校向公众开放学校体育设施,参照本意见执行。(二)学校体育设施应当按照本意见规定向公众开放。二、开放对象与条件(一)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对象主要是学校周边社区居民、青少年、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二)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学校体育设施功能区与教学区划分明确,体育设施相对独立。2.体育设施完好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技术标准,开放游泳场(馆)的,必须具备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根据国务院
3、令第666号修订)规定的条件。3.有保障校园稳定、安全,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加强安全隐患排查的管理措施。4.开放体育设施后不影响学校教学、训练、竞赛、课外体育活动和学校其他各项正常工作秩序。(三)确实(或明显)不具备开放条件的学校,可以不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学校应当将本校体育设施的相关情况报告其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全市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完善学校体育设施,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完善学校体育设施,使其具备开放条件。相关学校科学编制改造工程预算应提请本级政府审核,按财政预算编审程序列入预算予以解决。(四)规划设计新学校时应充分考虑体育设施对公众开放因素。三、组织管
4、理(一)市体育、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组织领导、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各区体育、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体育、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区内所属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工作。(二)各级体育、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同级财政、物价、民政、工商、税务、公安、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建立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运行管理协调机制。(三)各镇(街道)应加强与本区域内的学校沟通协调,促进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建立本区域内学校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的长效工作机制。(四)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应积极协助学校共同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有序地引导公众进校锻炼,教育社区居民(村民)爱护设施、
5、注意安全、遵纪守法。(五)学校是开放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承担本学校体育设施开放过程中的参与、监督和管理等工作。(六)学校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制订学校设施开放具体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四、开放办法(一)学校体育设施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学校自行管理、委托给具有管理体育场所相关资质的社会组织或企业进行管理等方式确定向公众开放的管理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本区域内的公办学校向公众开放学校体育设施,指导学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学校体育设施统一进行委托管理。(二)在教学时间内,学校体育设施应主要满足学校体育工作和本校师生体育锻炼需求。周一至周五学校在学生离校后,学校应向公众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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