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办法】保定市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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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办法】保定市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保定市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略)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冀政201270号),不断增强保障能力,切实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的住房问题,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市区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住房建设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要与建设项目同步备案(立项)、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建成后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第三条配建范围和配建比例
2、2015年1月1日起,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须按照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中5%保障性租赁住房无偿交给市政府,产权归市政府所有;剩余5%保障性租赁住房,市政府回购或销售给社会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回购价格按照(土地费用+建安费用+装修费用+2%管理费+3%利润)标准执行。销售给符合条件的家庭按照保定市城镇住房保障办法中申请、审核、公示等程序执行,销售价格按照回购价格执行,产权归购买家庭所有。土地费用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建安费用、装修费用以市造价站认定价格为准,2%管理费和3%利润参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转发的通知(冀价经费20
3、032号)执行。需回购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竣验后,回购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资金拨付程序予以拨付。市政府可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数量和住房保障账户余额情况,确定是否出资回购保障性租赁住房。如任务已完成或账户余额不足时,需回购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由市政府组织,面向社会对符合购买保障房条件的家庭出售。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具体配建比例为规划住宅总建筑面积扣除回迁安置面积后,按2%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成后无偿交给市政府,产权归市政府所有。以下情形可以调整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形式:1.土地出让规模小于30亩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以委托市住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异地代建方式完成配建。项目
4、单位在办理规划许可前应按照市住建局批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方案缴纳保障性租赁住房异地代建费。异地代建费收取标准按照市政府保障性租赁住房回购价格执行。2.对不适宜配建的项目(涉及城市配套、市重点工程等公益性建设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免除配建,并报省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第四条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要求(一)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40-60平方米。套型均以一室一厅、两室一厅小户型为主。每套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和上水、下水、供电、供暖、有线电视等设施并能正常使用。室外配有硬化道路,环境良好,达到入住条件。(二)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要与该项目的其它住房实行统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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