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办法】恩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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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办法】恩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关于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62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和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恩平市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租赁、管理和监督工作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公共租赁住房是指
2、由政府投资、统筹建设或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的限定套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的保障性住房。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投资、统筹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包括按有关规定所称的廉租住房。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实行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政策支持、严格监管的原则。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着重解决规定对象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根据申请人家庭的人口规模配租不同面积的套型住房,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定向出租,只租不售,超标退出,循环使用,规范管理。第六条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坚持户型小、功能齐、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原则,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
3、下。第七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制定、指标分配、任务督办、制度建设、房源筹集、监督、管理等工作。市发展改革(物价)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统计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银监办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租赁、管理和监督等工作。第二章房源筹集第八条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市政府根据本市的经济发展水平、房价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的供求情况制定和公布。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要做到科学安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充分
4、考虑居民对交通、就业、入学、就医等方面的需求,将公共租赁住房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可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利用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政府统筹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采用出让、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二)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三)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
5、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四)在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五)通过创新投融资方式和公积金贷款筹集的资金。(六)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及出租、出售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七)发行企业专项债券。(八)个人、社会捐赠的资金。(九)经政府批准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第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纳入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可按有关政策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公共租赁住房开发建设和租赁经营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建设部、发展改革
6、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等国家政策文件执行。第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在土地出让时有前置条件的除外),并在房地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载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第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和保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在出租前,由产权人按照“经济、节能、环保”的原则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承租人不得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建、扩建、加建,不得擅自改变住房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第三章保障对象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主要是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
7、新就业职工,并将有稳定职业及在本市居住满一定年限、符合保障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和本市农业户籍进城务工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外来引进人才的住房通过人才公寓另行解决。第十六条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和本市农业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分别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非农业户籍,并在本市区工作或居住。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3.家庭财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4.在本市城镇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
8、筑面积低于同期政府公布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5.未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政府购房优惠政策(包括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1.具有本市城镇居民非农业户口。2.从初次就业起计,工作3年以内。3.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4.申请人及其家庭在本市城镇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同期政府公布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5.在本市工作满3个月并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已购买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和本市农业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1.持
9、有本市城镇居住证或具有本市农业户口。2.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市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3.申请人及其家庭在本市城镇无自有住房,或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同期政府公布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4.在本市工作并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了新劳动(聘用)合同并购买社会保险。其中,符合上述第1、3、4点的外来务工人员和本市农业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只限于工作企业所在地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第四章申请、审核和分配第十七条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及本市农业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可以家庭或个人为申请单位。以家庭为申请单位的,应由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
10、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以个人为申请单位的,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必须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八条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和本市农业户籍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提供一定的资料,并应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有关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下列材料:1.恩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申请表。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收入证明。4.申
11、请人家庭财产净值申报表。5.居住证明: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租住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不含同一户籍有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租住、借住关系);借用住房的,提供由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户主与借用人的借用关系证明。(二)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下列材料:1.恩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申请表。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已婚的应同时提供结婚证明。3.申请人收入证明。4.申请人及其家庭在本市范围内的居住证明(提交办法参照本条第(一)项第5点)。5.申请人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6.就业单位为申请人在本市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资料复印
12、件。7.如有共同申请人的,一并提交共同申请人的上述材料。(三)外来务工人员和本市农业户籍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下列材料:1.恩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申请表。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及居住证或户口簿复印件。3.申请人收入证明。4.申请人及其家庭在本市范围内的居住证明(提交办法参照本条第(一)项第5点)。5.申请人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6.就业单位为申请人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资料复印件。7.如有共同申请人的,一并提交共同申请人的上述材料。其中,外来务工人员和本市农业户籍进城务工人员申请工作企业所在地的集体宿舍形式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交上述第1、2、5、6项申请材料。
13、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和审核,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领表: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凭户口簿、身份证向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恩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申请表,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和本市农业户籍进城务工人员凭户口簿或居住证、身份证向就业单位领取恩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二)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就业单位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三)初审:街道办事处或者就业单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户籍、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通过书面审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市住房城乡建
14、设局。(四)审核(复审):1.政府统筹建设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市民政局、公安局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由市民政局负责,下同)、住房(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下同)、财产(其中车辆由市公安局负责,其他财产由市民政局牵头负责,下同)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2.审核(复审)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住房、金融资产、车辆等财产的,有关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便利。(五)公示:1.经审核,申请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规定条件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居住地址、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住房、家庭财产等情况,在申请人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就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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