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办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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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办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央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要求,规范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提高住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住房资金保障机制,推进我市住房保障事业的发展,在住房基金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住房保障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住房专项资金)是为促进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的建设,经市政府批准,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专项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包
2、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以及其他形式的住房。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市级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第五条住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循统筹原则、控制性原则、项目管理原则、专款专用原则、财政监督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六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是住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年度收支计划的编制及执行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一)汇总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国土部门年度用于保障性住房的资金情况,编制年度住房专项资金收支计划;(二)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组织住房专项资金支出项目的立项、报批等前
3、期工作;(三)组织市级保障性住房及配套设施出售或出租收入的归集,负责向市财政部门通报出售或出租收入归集情况,并及时足额存入市财政部门住房专项资金专户;(四)执行已批复的住房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组织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住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确保住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和绩效目标的实现,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住房专项资金计划执行情况、年度安排和实际使用资金情况以及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市财政部门;(五)负责项目投资及平衡方案的初步测算,项目投资计划的执行、控制和分析报告,按期汇总编报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并对保障性住房项目进行项目核算;(六
4、)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用款申请进行初审;(七)建立并严格对住房专项资金按项目进行会计核算,按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定期与市财政部门对账,对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八)负责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的维修和保养;建立市级保障性住房房产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做到账账、账实相符;(九)负责住房专项资金存续期届满或被撤销后必要的清算、资金回收及其他相关后续管理工作;(十)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其编制的年度收支计划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客观性负责,对计划执行情况和绩效情况负责。第七条市财政部门是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审核、批复及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5、:(一)负责住房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二)审核并批复住房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三)负责住房专项资金的统筹安排,确保各项资金及时划拨;(四)对住房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定期向住房保障部门发出对账通知;(五)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对住房专项资金总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六)根据市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批复文件,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七)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第八条市发展改革部门是保障性住房项目立项审批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将市政府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中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资金安排情况通报市财政部门;
6、(二)根据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受理、审核、下达保障性住房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将年度投资计划批复文件抄送市财政部门;(三)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第九条市规划国土部门是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及用地审批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制定年度土地使用计划和住房建设计划中统筹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总量及用地规模;(二)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第三章资金的归集和使用第十条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一)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维修或购买的资金;(二)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每年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安排的资金;(三)出售或出租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所得的收益;(四)通过银行融资取得的保障性住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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