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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缆股份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电缆股份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公司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审部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2、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第四条 本制度所表示内部掌控,就是所指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行的、意在合理确保同时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掌控活动:(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二)遵从企业的发展战略;(三)提升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四)保证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信和完备;(五)确保资产的安全完备;第五条 内审部具备独立性,在工作中依法独立行使审计工作监督权,不受到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预。公司及各内部机构应协调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更多必要的工作条件,严禁阻
3、碍内部审计工作部门的工作。第六条 内审部可以拒绝接受公司监事会委托展开审计工作,并向监事会报告工作。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通常规定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内设审计工作委员会,制订审计工作委员会工作细则。审计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其中至少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第八条 公司成立内审部,负责管理对公司及直属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内部掌控制度的建设与继续执行情况展开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内审部在董事会审计工作委员会指导下单一制积极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工作委员会负责管理,向审计工作委员会报告工作。第九条 内审部应搭载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工作人员,专职人员不少于三人,必要时可以
4、聘用专家和有关技术人员。内审部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工作委员会奖提名,董事会选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人严禁出任内审部负责人。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布内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有限公司股东及实际掌控人与否存有关联关系等情况。第十条 内审部应维持独立性,严禁放在财务部的领导下,也严禁与财务部办公大楼办公。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职务受到法律维护,任何非政府和个人严禁打击报复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推行正视制度,与所审计工作事项存有株连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严禁参予有关事项的内部审计工作。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人
5、员应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工作,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勤奋工作,努力做到单一制、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激进秘密。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规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或者其他相关资料应当按照内审部的要求及时提供给审计人员,保证其充分掌握所需要的信息。审计人员对于接触到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承担保密责任。第十五条 内审部履行职责所所需的经费,应列为公司财政预算,并由公司不予确保。第三章 内审部的职责与权限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工作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履行职责以下主要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的创建和实行。(二)至少每季度举行一次会议
6、,表决内审部递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含但不局限于内部审计工作工作进度、质量以及辨认出的关键性问题。(四)协同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工作单位之间的关系。第十七条 内审部应履行职责以下主要职责就是:(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的内部掌控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行的有效性展开检查和评估。(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的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充分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展开审计工作,包含但不局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公布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三)帮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认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7、内容,并在审计工作过程中合理高度关注和检查可能将存有的舞弊犯罪行为。(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工作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含但不局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继续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辨认出的问题。(五)内审部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完结前两个月内向董事会审计工作委员会递交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完结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工作委员会递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应将对外投资、出售和出售资产、对外借款、关联交易、募资资金采用及信息公布事务等关键事项做为的必不可少内容。(六)内审部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积极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公布事务有关的内部掌控设计的合理性和实行的有
8、效性展开评价。(七)审计工作应囊括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公布事务有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含但不局限于:销货及收款、订货及退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公布事务管理等。(八)积极主动与外部审计工作机构沟通交流,协调其对本公司及直属公司展开年度审计工作及其他事项审计工作。第十八条 内审部还具备以下职权:(一)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费活动及公司经济效益,财务管理内控执行情况,公司资金和财产管理情况,专项资金的提取、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二)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建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内部审
9、计监督;(三)对公司重大合同的执行情况、存在问题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四)对公司部门经理级别以上人员的离任、调岗及其任职期间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五)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和特定个人进行专项审计;第十九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审部应将对外投资、出售和出售资产、对外借款、关联交易、募资资金采用、信息公布事务等事项有关内部掌控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行的有效性做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第二十条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辨认出的内部掌控瑕疵,应严格执行有关责任部门制订整改措施和自查时间,并展开内部掌控的
10、时程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全面落实情况。内审部负责人应尽早精心安排内部掌控的时程审查工作,并将其列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例如辨认出内部掌控存有关键性瑕疵或关键性风险,应及时向审计工作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
11、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12、。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应在关键的出售和出售资产事项出现后及时展开审计工作。在审计工作出售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重点高度关注以下内容:(一)出售和出售资产与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审核程序;(二)与否按照审核内容签定合约,合约与否正常履行职责;(三)购得资产的运营状况与否与预期一致;(四)购得资产有没有预设借款、抵押、回购及其他管制受让的情况,与否牵涉诉讼、仲裁及其他关键性争议事项。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应在关键的对外借款事项出现后及时展开审计工作。在审计工作对外借款事项时,应重点高度关注以下内容:(一)对外借款与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审核程序;(二)借款风险与否远远超过公司可以忍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
13、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与否较好;(三)被担保方与否提供更多反担保,反担保与否具备可以实行性;(四)单一制董事和保荐人与否发表意见(例如适用于);(五)与否指派专人持续高度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应在关键的关联交易事项出现后及时展开审计工作。在审计工作关联交易事项时,应重点高度关注以下内容:(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五)交
14、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第二十六条 内审部对募资资金的放置与采用情况应每季度展开一次审计工作,并对募资资金采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募资资金采用情况时,应重点高度关注以下内容:(一)募资资金与否放置于董事会同意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与否与放置募资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定三方监管协议;(二)与否按照发售提出申请文件中允诺的募资资金投资计划采用募资资金,募资资
15、金项目投资进度与否合乎计划进度,投资收益与否与预期吻合;(三)与否将募资资金用作回购、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发生改变募资资金用途的投资,募资资金与否存有被挤占或侵吞现象;(四)出现以募资资金转让预先已资金投入募资资金项目的自建资金、用闲置募资资金暂时补足流动资金、更改募资资金投向等事项时,与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审核程序和信息公布义务,单一制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与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例如适用于)。第二十七条 内审部应在业绩快报对外公布前,对业绩快报展开审计工作。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三)是
16、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第二十八条 内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公布事务管理制度的创建和实行情况时,应重点高度关注以下内容:(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的信息报告制度;(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
17、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第二十九条 内审部在审计工作过程中具有以下权限:(一)提出申请举行与审计工作有关的工作会议;(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随时调阅或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或提供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现场勘查实物,检测财务会计软件以及物流软件等管理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材料;(四)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例会和参加经营会议。(五)建议被检部门有关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订意见,对有关
18、审计工作事项写下书面表明材料。(六)出示审计工作意见书或审计工作决定书,对被检部门明确提出改良管理的建议,并检查接纳审计工作意见和继续执行审计工作同意的情况。(七)对正在展开的轻微违背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轻微渎职可能将导致关键性经济损失的犯罪行为,有权作出阻止同意并向有关部门明确提出处置建议。(八)追回被检部门或个人违法违规税金和被强占的公司资产,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违背财经法纪和轻微渎职导致关键性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九)对延期、扯皮、阻扰、责骂和婉拒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权实行销毁帐册、冻结资产等临时措施,下发追责领导和轻易责任人员责任的意见书。第三十条 根据审计工作结果,内审部具备
19、以下处理权:(一)责令限期按照有关规定上交应上交的总收入和费用;(二)责令限期归还违法税金;(三)责令归还被强占的公司资产;(四)冲转和调整有关账目;(五)根据审计工作结论必须作出处置的其他权限。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第三十一条 内审部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发展须要,按照审计工作委员会的建议,确认年度审计工作重点,基本建设年度审计工作项目计划,报公司审计工作委员会批准后实行,年度完结后向审计工作委员会递交审计工作工作报告。内审部梅利尼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展开专项审计工作调查,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工作调查结果。内审部在实行项目审计工作时,辨认出被审计工作部门或个人存有关键性
20、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奇吉第一时间向审计工作委员会报告。第三十二条 审计工作项目的立项,由内审部负责人确认,或由公司有关部门、分公司、直属子公司明确提出报内审部负责人核准。审计工作项目确认后,其实行工作计划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1、审计工作项目名称;2、审计工作目的和范围;3、审计工作主要方式和步骤;4、审计工作工作组的成员形成及其分工;5、其他应当事先明晰的内容。第三十三条 审计项目立项后,由负责审计的人员制定审计工作方案报内审部负责人批准,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项目除外)。通知书内容应包括:1、被审计工作单位或部及项目名称;2、审计工作范围、内容和时
21、间;3、对被审计工作单位协调审计工作的建议;4、审计工作机构的其他工作必须建议。第三十四条 审计工作主要步骤:通过录入财务会计帐簿、报表、凭证及有关的各类资料,查证实物,调查出访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法,核实存有疑点的事项,撰写审计工作底稿,汇报被审计工作单位意见,存有审计工作底稿上签订明晰意见。审计工作过程中,必须按规定的格式编制工作底稿和调查取证护照单,并确保其真实性,工作底稿应当备查和档案。第三十五条 审计工作破灭后,应当在15 日内出示审计报告。被审计工作者应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将其书面意见呈交内审部,被审计工作者未明确提出书面意见,视作对审计报告无异议。审计工作机构应当将审计
22、报告附于被审计工作单位书面意见一并上报公司,经审计工作核准的审计报告就是下发审计工作意见书和审计工作同意的有效率依据。审计报告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一)审计工作时间、内容、范围、方式;(二)被审计工作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三)通过审计工作阐明的有关事实,包含主要业绩和辨认出的问题;(四)对审计工作事项的评价。详述已审计工作项目内容,对已检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风险性、效益性及内控制度等展开评价。(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具备广泛约束力的同意、规定和命令,对审计工作中辨认出的问题展开责任界定,明确提出制止、改良意见和建议;对违规违规行为明确提出处置、行政处罚的意见和建议。第三十六条 审
23、计工作处置同意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一)审计工作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间;(二)审计报告判定的被审计工作者违规违纪的犯罪行为事实;(三)对违规违规行为的定性,做出处置、行政处罚同意及其依据;(四)须要展开自查的事项;(五)处置、行政处罚同意继续执行的期限和建议。第三十七条 审计报告和审计工作处置同意送抵被审计工作单位后,被审计工作单位必须继续执行审计工作同意。被审计工作者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工作处置同意例如存有异议,可以向内审部负责人明确提出,内审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精心安排其他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初审。但未做出代莱审计工作处置同意之前,不暂停审计工作处置同意的继续执行。第三十八条 审计工作机构对关
24、键的审计工作项目,应当推行时程审计工作。时程审计工作主要检查被审计工作单位按审计工作意见改良工作和继续执行审计工作同意的情况。第五章 信息公布第三十九条 内审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适度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掌控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工作委员会递交一次内部掌控评价报告。审计工作委员会应根据内审部出示的评价报告及有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公布事务有关的内部掌控制度的创建和实行情况出示年度内部掌控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掌控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一)内部掌控制度与否建立健全和有效率实行;(二)内部掌控存有的瑕疵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置情况(例如适用于);(三)改良和健全内部掌控制度创建及其实行
25、的有关措施;(四)上一年度内部掌控存有的瑕疵和异常事项的改良情况(例如适用于);(五)本年度内部掌控审查与评价工作顺利完成情况的表明。公司董事会应在表决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掌控自我评价报告构成决议。监事会和单一制董事应对内部掌控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对内部掌控自我评价报告展开核查,并出示核查意见。第四十条 公司在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展开年度审计工作的同时,应至少每两年建议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部掌控有效性出示一次内部掌控鉴证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Seiches规定的情形除外。第四十一条 例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掌控有效性出示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针对鉴
26、证结论牵涉事项作出专项表明,专项表明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一)鉴证结论牵涉事项的基本情况;(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掌控有效性的影响程度;(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四)消解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公布的同时,在选定网站上公布内部掌控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掌控鉴证报告(例如存有)。第六章 审计工作档案管理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人员以获取的审计工作证据应具有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应将以获取审计工作证据的名称、第四十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按照有关规定基本建设与核查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工作项目顺利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
27、作底稿展开分类整理并档案。第四十五条 公司内审部对办理的审计工作事项必须创建审计工作档案,按照规定管理。对审计工作底稿、内部掌控审计报告、自查全面落实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至少留存十年。第四十六条 审计工作档案管理范围:(一)审计工作通知书和审计工作方案;(二)审计报告及期附件;(三)审计工作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工作证据;(四)充分反映被审计工作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五)总经理对审计工作事项或审计报告的命令、批准和意见;(六)审计工作处置同意以及继续执行情况报告;(七)诉讼、提出申请初审报告;(八)初审和时程审计工作的资料;(九)其他应当留存的资料。第四十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资料未经董
28、事会审计工作委员会同意,严禁泄漏给其他任何非政府或个人。例如存有特定情况须要查询审计工作档案或者建议出示审计工作档案证明的须按规定办理查询相关手续。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置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例如辨认出内部审计工作存有关键性问题,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置有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四十九条 内审部对严格遵守财经法纪、经济效益明显的部门和深入细致保护财经法纪的个人,可以明确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第五十条 公司及有关人员违背本审计工作制度的,视情节酌定给与适当处分。存有以下犯罪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
29、根据情节酌定,由公司董事会给与处分并追责经济责任,或提出申请有关部门处置:(一)婉拒或者延期提供更多与审计工作有关的资料;(二)阻扰审计工作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畏惧、毁坏监督检查的;(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四)迁移、藏身、盗用、拆毁会计凭证、财务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五)拒不执行审计工作意见书或审计工作结论和同意的;(六)打击报复审计工作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上述犯罪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传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审计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三)玩忽职守、导致审计报告轻微失真的;(四)泄漏被检公司商业秘密的。第八章 附于 则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执行;本制度例如与国家日后施行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二者相冲突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执行。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管理表述和修改。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实行,修正亦同。万马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