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办法】海城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整治入市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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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办法】海城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整治入市管理办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整治入市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合理配置和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和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秩序,根据海城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整治入市是对历史形成的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原则,依据批准的规划开展土地整治,统一进行基础设施配套,重新划分宗地和确定产权归属。对于不予征收的,在优先保障城中村居民住房安置等用地后,属于经营性用地的集体建设用地实行入市。第三条列入整治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范围的,应
2、是海城市城市规划区及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城中村集体建设用地中,经整治改造后不予征收、确定为经营性的集体建设用地。城市规划区及建制镇规划区外,或整治改造后由政府征收用于社会公共利益项目的,不得列入整治入市范围。第四条城中村整治改造由市政府负责统筹组织。市住建管理部门应会同规划、国土等部门,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编制城中村整治改造专项规划、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实施计划。城中村整治改造专项规划、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和实施计划应当充分听取整治改造范围内村民的意见,经村集体经济组织80%以上成员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涉及完善征收土地手续的,经鞍山市政府审查后报请省政
3、府批准。第五条对实施成片开发的城中村整治改造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或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挂钩政策办理,其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应纳入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予以保障。第六条城中村整治改造由各管理区政府组织实施。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原则,可通过土地出让、招商融资等方式吸收社会资本进行整治改造,也可以由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实施综合整治。整治改造项目的运作方式应当报市政府审定。实施城中村整治改造项目应同步完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并依据专项规划重新划分宗地,确定产权归属。第七条城中村建设用地整治改造后宗地划分,原则上以旧村落的用地范围为基础,按照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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