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作业安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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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作业安全管理办法1 目的为加强在生产装置、辅助生产装置、油品罐区及其它要害部位(以下简称生产区)一般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制定本办法。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公司所属各单位,同时适用进入公司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3 术语或定义3.1 生产区一般作业:非本装置人员或施工队伍进入生产区进行的除特种施工作业(用火、高处、起重、进入设备、临时用电、破土)以外的施工作业,包括在生产区进行建筑施工、装置维修、设备防腐、管线保温、场地清理、厂区绿化等各种作业。在其它场所和部位施工作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3.2 作业单位:实施一般作业的施工单位及其上级管理单位或一级承包商。3.3 属管单位:生产
2、区一般作业所在车间或其它基层单位。4 职责4.1 环安处:负责监督和检查一般作业属管单位、作业单位落实安全措施。4.1 属管单位:负责确定和落实生产区一般作业安全防范措施,指定一般作业安全监护人。4.3 作业单位:负责实施一般作业,负责按属管单位的要求落实一般作业安全防范措施,其一级承包商负责指定合格的安全监督人。5 工作程序或要求5.1 进入生产区实施一般作业,必须办理生产区一般作业许可证或装置一般作业票 (样式附后)。5.2 生产区一般作业许可证审批工作程序5.2.1 生产区一般作业许可证或装置一般作业票由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向生产装置所属车间或基层单位(下同)提出作业申请。5.2.2 车间
3、技术人员根据作业现场实际状况,确定安全措施并逐条检查落实,向作业人员书面交底,填写生产区一般作业许可证,交车间领导审批。5.2.3 福炼公司钳、电、仪车间及工程公司等单位人员进入生产区进行设备维修作业,可由该装置技术管理人员或当班班长填写生产区一般作业许可证,交车间值班干部审批或签发装置一般作业票。5.2.4 生产区一般作业许可证一式3份,分别由审批单位、施工单位工作点负责人和作业所在岗位监护人员持有。5.2.5 生产区一般作业许可证最长有效期不超过15天。规定时间内未完成作业,必须再次申办。5.2.6生产区一般作业许可证只对一般性施工作业有效。实施用火、进入设备、高处、临时用电、破土、起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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