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意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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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意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53号)精神,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目标任务到2020年,转移农村劳动力总量稳定增长,累计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3万人次,农民工综合素质显著提高、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逐步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二、依法维护农民工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权益(一)促进农民
2、工就业创业。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加强全市公共就业信息网建设,为农民工免费提供及时便捷的公共就业服务。将农民工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对返乡创业农民工在创业扶持政策、创业资金、创业场地、创业能力提升、创业项目上实施援助。县级以上政府要充分整合和利用相关专项资金,根据促进农民工创业情况,对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示范性创业服务中心予以相应扶持,引导农民工创业向城镇和园区聚集。加强农民工在家庭服务业领域就业创业工作,把符合规定的农民工纳入城乡就业培训范围,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市人社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住建
3、委、市农委、市服务业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人民银行盘锦市中心支行配合)(二)加大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力度。组织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春潮行动”,以农村新成长劳动力为重点,分类组织实施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加大培训资金投入,合理制定培训补贴标准,建立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与社会需求程度、培训成本相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完善培训补贴方式,重点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企业定岗培训。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组织农民工进行培训,符合相关规定的,对企业予以培训补贴。(市人社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农委、市安监局、
4、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配合)(三)加强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为重点,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推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清理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对建筑施工企业、非公有制企业重点是小微企业的经营者开展劳动合同法律法规培训。加强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建设,提高集体协商质量,增强集体合同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市人社局牵头,市住建委、市工商局、市总工会配合)(四)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在建设领域和欠薪多发行业普遍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市、县(区)建立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全面推行建设领域农民工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建立实行
5、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专用账户制度。进一步完善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和解决欠薪问题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在经济发展基础上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推动农民工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市人社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住建委、市法院、市总工会、人民银行盘锦市中心支行配合)(五)扩大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进城落户的农民工可根据政策,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
6、移接续政策。继续推进农民工集中的建筑、矿山等高风险企业和服务业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研究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家庭服务业等中小微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政策,逐步实现用人单位的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推动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平等享受待遇。(市人社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工商局、市法制办、市总工会负责)(六)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开展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强化高危行业(领域)和中小企业一线操作农民工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职业技能教育培训,提高农民工安全生产意识和职业病自我防护意识。严
7、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培训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相结合制度。加大农民工安全生产事故多发易发行业(领域)整治力度,依法查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农民工职业危害追溯体系,实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和帮扶行动,保障符合条件的无法追溯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无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农民工职业病患者享受相应的生活和医疗待遇。督促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落实农民工职业健康检查责任。(市安监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卫计委、市国资委、市总工会配合)(七)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完善农村集体经济
8、收益分配制度,研究制定与户籍制度改革相配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继承以及流转等制度。拓宽农民工保障土地和集体经济权益渠道,依法保障农民工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法制办、市法院配合)(八)加强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健全基层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网络,支持相关组织利用自身资源和专业知识参与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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