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村镇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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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村镇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村镇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重庆市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民新村和巴渝新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江津府发2011108号)和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江津府发20127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村镇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准确界定对象村镇建设,是指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村集体土地从事的非农建设。具体包括“服务三农”的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农民新村)建设。其中:乡镇企业必须是
2、农业生产、加工的企业;公共设施必须是服务本镇街村、居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必须是服务本镇街村、居的敬老院、村(居)公共服务中心、五保家园等;农村村民住宅(农民新村)建设的参与对象必须是符合农村宅基地批准条件的农村居民,包括放弃宅基地复垦的农户、生态移民户、D级危房户、地灾危及搬迁户、无房户等。二、严格把握政策(一)规划管理1规划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从事非农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村规划。2规划编制编制镇规划必须以城乡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为依据,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编制村规划必须以镇规划为依据。
3、农民新村建设规划应尊重现有村庄格局,保持乡村特色,保护和传承传统文化,在此基础上改善村民生活条件和环境。慎砍树、不填塘、少拆房,避免大拆大建和贪大求洋。3规划审批(1)农村村民住宅(农民自建房)的审批。农村村民住宅,是指以户为单位申请并经依法批准使用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的自用住宅。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区规划局审查并作出决定,对审查同意的应书面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村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并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4、证及附件、附图。沿高速公路、铁路、国省道及风景名胜区、生态敏感区等,应严格审查风貌、色彩,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规划城镇道路用地,不得影响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2)集体土地上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审批。镇、村规划区和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并将初审意见报区规划局。区规划局审查同意的,确定规划设计要求并函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再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函告申请人。申请人据此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建筑(市政)施工图有关规划部分内容报区规划局。经审查同意后由
5、区规划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集体土地上的非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规划城镇道路用地,不得影响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原则上不得占用城镇建设用地,需要占用的应向区政府报告。(二)用地管理1新村居民点建设用地管理。用地指标要严格实行计划管理,按照用地总规和批准实施的村规要求,结合重庆市下达的年度任务,实行建设总量控制,原则上每个点的规模不突破20亩和100户集中规模,结合各镇(街)复垦集体建设用地数量以及城镇化计划任务,分年度统筹安排下达新增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计划。新村建房对象必须是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农村居民,禁止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以各种方式参与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联
6、建或直接购买。用地审批采取农民联建房的方式,人均总占地规模50平方米(其中宅基地人均占地不超过30平方米,5人以上的按5人计算)。2农村居民单独选址建房用地管理。引导符合申请宅基地的农民参与农村集中居民点建设。对原宅基无法改建的农户,确需单独申请宅基地的,尽量占用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地,原宅基地必须退还集体经济组织,符合复垦条件的,由集体申报,收益归集体所有。放弃宅基地的农户不得再单独申请审批宅基地,仍保留农村户籍的,可以参与统一规划的农村集中居民点联合建房,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3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管理。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村规划(以下简称乡(镇)、村规划),纳
7、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必须办理规划建设许可及农用地转用和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手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规划,并纳入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管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必须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用地规模必须符合有关企业用地标准。(三)建设管理1风貌设计。农民新村应大力传承巴渝传统民居风格,遵循地域性、生态性、经济性、社会性、适用性、继承性原则,突出历史文化、民俗风貌风情、生态景观和产业型特色风貌,要合理布局、错落有致。要控制建筑层数,城镇规划区外的农民新村建筑
8、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建制撤销的原乡镇政府驻地场镇和建设规模较大的部分新村点建筑层数以四层为主,最高不得超过五层。2功能配套。主要包括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其中:道路、供电、给水、排水、广播电视和通信、绿化、污水处理、垃圾收集与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要同时设计和建设;小广场(村民活动和健身场地)、便民商业网点、医务室、农家书屋、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要同时建成交付使用。3质量安全。新村建设必须由农户委托有施工资质的法人企业代建,便于实施安全监管,严禁以个人名义实施新村建设。投资30万元以上或层数3层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村镇建设工程(均含本数、简称“三三”工程),在取得规划许可证和用
9、地许可证后必须办理村镇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纳入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4农民自建房。城镇规划区外建筑层数在三层及其以下的建设手续,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监督和验收,施工图可选用重庆市巴渝新农村民居通用图集或者另行设计。施工任务由建筑施工企业或者经培训合格的村镇建筑工匠承担。三、规范审批程序(农民自建房除外)(一)项目申请凡符合规划和计划要求的村镇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农户联名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二)用地预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区国土房管局审查后办理用地预审手续。(三)规划设计区规划局依据经依法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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