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制度】沈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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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建制度】沈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人民防空办公室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行政管理水平,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提高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水平,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辽宁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沈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沈阳市行政检查规定、沈阳市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人防行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人防行政管理政机构和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决定处理行政事务的条
2、件、种类和幅度等权力,具体包括:(一)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三)行政征收自由裁量权;(四)行政检查自由裁量权;(五)依法行使其他行政权力时的自由裁量权。第三条市人防办及其所属法律、法规授权单位和行政委托单位适用本制度。第四条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原则和目的,对行为幅度、方式、时限的选择和事实性质、情节轻重的认定作出规范安排。(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行为方式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做到公平、公正,一视同仁。(
3、三)合理性原则。行政自由裁量的行使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四)比例原则。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相对人的权益的保护,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五)信赖保护原则。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护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正当合理的信赖。第二章行政许可第五条市人防办及法律、法规授权单位和行政委托单位实施人防行政许可事项行使自由裁量权。第六条市人防办及所属单位办理人防行政许可事项,首先应当审查申请许可的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要求的,应
4、当场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对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将需要补正的材料及其他事项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并出具告知凭证;对不属于本审批机关职责范围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无关的资料。第七条市人防办受理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包括: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许可;人民防空工程报废、拆除的许可;新建民用建筑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许可(重点区域);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许可(不含一市三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第八条市人防办及所属单位进行人防行政许可,
5、涉及公示、听证等听取意见程序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第九条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市人防办可以依法主动注销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防办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负责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
6、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六)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应责令改正或者予以纠正。第三章行政处罚第十一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法律法规授权和行政委托的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权限。第十二条市人防办实施的行政处罚权包括: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的行为的处罚;对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违反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行为的处罚。第十三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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