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制度】江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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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制度】江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政务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第一条为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及时、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第三条本局应依据江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我局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由我局负责公开。我局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我局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制作
2、、获取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按照本条规定执行。第四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发布重要政府信息,我局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请批准后方可发布,未经批准不得发布。第五条我局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我局与发文上盖章、署名的其他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对于我局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我局或其他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政府信息。第六条政府信息同时涉及我局与其他行政机关的,其中我局或该行政机关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调、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第七条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拟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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