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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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按照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要求,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制度,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2、,更好地保障农村居民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到2020年,实现85%的乡村医生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20%的乡村医生具有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80%以上农村常住居民与乡村医生建立签约服务关系。二、规范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依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注册的乡村医生和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
3、定。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乡村医生数量不足的区县(自治县),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经当地卫生计生部门考试、考核,择优进入村卫生室执业。原则上按照每千农村户籍人口不低于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配有中医医生。(三)加强乡村医生业务管理。乡村医生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基本药物制度,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不得超范围执业。鼓励各区县(自治县)结合实际推行乡村一体化管理,开展乡村医生与农村常住居民的签约服务,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
4、为实施分级诊疗制度奠定基础。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加大适宜技术的推广力度,鼓励乡村医生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服务,并按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四)健全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在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部门的统一组织下,鼓励采取“工分制”等量化方式,由乡镇卫生院定期对乡村医生开展绩效考核。绩效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群众满意度,乡村医生学习培训情况以及医德医风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职称晋升和政府补助资金分配的主要依据。三、加强乡村医生培养(一)实施订单定向培养。加强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重点实施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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