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意见】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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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意见】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实施范围本意见适用于我市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二、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
2、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工资超过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具体项目,按照与纳入统筹的养老保险待遇项目相对应的原则确定。凡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工资和津贴补贴项目,均应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其余项目(包括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等)暂不纳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
3、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三、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一)本意见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详见附件。(二)本意见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4、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定比例的过渡性养老金。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自改革之日起,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改革后计发办法(简称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改革前退休费计发办法(简称原办法)计发的待遇的,按原办法计发的待遇发给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办法计发的待遇的,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封顶限制。(三)本意见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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