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方案】怀远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统筹并轨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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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方案】怀远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统筹并轨实施方案怀远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统筹并轨实施方案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全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实施并轨,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新体制。为确保并轨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有效整合医保资源,积极探索建立医保新机制,进一步提升城乡居民医疗保障能力,使广大城乡居民享受均等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
2、本医疗服务。二、工作目标从2016年1月1日起,将现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农合制度并轨,建立全县城乡居民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均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建立工作职责明确、基金运行规范的监管机制,促进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制度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三、并轨模式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入新农合实行统一管理,在机构管理、筹资标准、筹资时间、补偿待遇等方面,2016年仍实行双轨制运行,2017年起执行统一标准。(一)整合工作职责。将县人社局承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职责和县卫计委承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职责进行整合,划入县卫计委统一管理。(二)调整工作机构。将
3、怀远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更名为“怀远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具体承担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隶属县卫计委管理。乡镇经办机构名称也作相应变更。(三)筹资标准并轨运行。从2015年11月15日起,之前已经缴纳城镇医保个人筹资款且信息已经录入的城镇居民,继续执行城镇医保补偿政策;没有缴纳医保个人筹资款且信息没有录入的城镇居民,可自愿选择城镇医保缴费标准或新农合缴费标准进行缴费参保,严禁重复参保。(四)补偿待遇并轨运行。从2016年1月1日起,参加医保的城乡居民按照所选择的缴费标准和参保类别,分别执行城镇居民医保补偿或新农合医保补偿,严禁重复补偿。四、职能设定怀远县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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