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方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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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社方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9号)和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44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任务目标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坚持筹资水平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
2、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补等制度的激励机制,健全服务体系,提高便民服务水平。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可持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二、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我区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三、基金筹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一)个人缴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
3、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等13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缴费档次标准根据国家和省市的规定适时调整。(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及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鼓励中
4、青年城乡居民长期缴费,对缴费超过15年且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每多缴费1年,其月基础养老金增加1元。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自2014年起,对选择100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政府为参保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缴费补贴和为重度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市、区按1:1:1的比例分担。四、建立个人账户政府为每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及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
5、按国家规定计息。五、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一)基础养老金。在中央基础养老金(目前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上,自2015年1月起,为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每人每月增加省级基础养老金5元,由省财政全部负担。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和经济发展、物价变动情况,基础养老金适时调整。(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六、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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