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保险资产管理年度报告:服务实体经济_促进高质量发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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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保险资产管理年度报告:服务实体经济_促进高质量发展1. 行业规模增速减缓,资金运用收益稳健截至 2021 年底,保险行业总资产规模达 24.89 万亿元,较年初增长 6.83%,增速相比 2020 年有所降低。净资产 2.93 万亿元,较年初增长 6.55%。从整个行业趋势看,经过 2019 年、2020 年保险行业总资产规模扩张速度抬升之后,2021 年增速有所减缓,整体呈现震荡 上升态势。具体来看,2021 年产险公司总资产 2.45 万亿元,较年初增长 4.70%;人身险公 司总资产 21.39 万亿元,较年初增长 7.06%;再保险公司总资产 6057.00 亿元,较年初增长
2、 22.22%;资产管理公司总资产 1030.00 亿元,较年初增长 35.35%。1.1. 保费收入降低,寿险保费占比持续下降2021 年保险行业原保费收入为 4.49 万亿元,同比降低 0.79%,相比 2020 年 6.12%的 增速,出现了由正转负。具体分项目来看,人身险保费收入 3.32 万亿元,增速为-0.30%,较 2020 年人身险保费收入增速 7.53%,出现了负增速,主要由于占比最大的寿险业务保费收入 在 2021 年增速为-1.71%,而 2020 年全年寿险业务保费收入增速为 5.40%。2021 年底,寿 险保费在整个人身险保费中的占比为 70.94%,占比持续下降。
3、同时,健康险保费收入仍保持 正增长,但增速降低,2021 年增速为 3.35%,且健康险占整个人身险保费的比重从 2020 年 的24.52%提升至2021年底的25.42%,占比在持续增加。此外,财产险保费收入增速为-2.16%, 较 2020 年-0.09%的收入增速有大幅下降。原保险赔付支出方面,2020 年的赔付支出金额为 1.56 万亿,同比增长 12.23%。保单件 数有所减少,从 2020 年的 526 亿件降低至 2021 年的 489 亿件,同比降低 7.03%。2021 年投连险新增交费规模相比 2020 年增加 46.93%,全年投连险独立账户新增交费 为 695 亿元;
4、万能险保费收入 2021 年同比下降,全年新增交费为 6479 亿元,相比 2020 年 新增交费 7044 亿元,降幅达 8.02%。1.2. 资金运用余额增速放缓,资产配置结构多元化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公布的数据,2021 年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为 23.23 万亿元,较年初增长 7.10%。保险资金配置仍保持以固定收益类资产为主、多元化配置的结构。其中,银行存款 26179 亿元,占比 11.27%,比 2020 年降低 0.71 个百分点;债券 90683 亿元,占比 39.04%, 比 2020 年增加 2.45 个百分点;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29505 亿元,占比 12.70%,比 202
5、0 年降低 1.05 个百分点。2021 年保险资金运用余额相比 2020 年同期:债券投资占比仍保持较高比例,相比 2020 年同期微增 2.45%,仍是保险资金运用中占比最高的资产;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类资产占比 降低 1.06 个百分点;银行存款类资产相比 2020 年同期降低了 0.71%;包含非标资产投资在 内的其他类资产的占比微降。1.3. 另类投资产品规模持续提升,品种不断丰富另类投资业务是保险资金服务国家战略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根据中国保险 资产管理业协会数据,截至 2021 年 8 月底,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保险私募基金管理人累计登 记(注册)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
6、和保险私募基金 2126 只,登记(注册)规模 48676.07 亿元。其中债权投资计划登记(注册)2004 只,规模 41287.71 亿元;股权投资计划登记(注 册)77 只,规模 3616.09 亿元;保险私募基金注册 45 只,规模 3772.27 亿元。2021 年 1-8 月,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注册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共 324 只,合计注 册规模 6546.47 亿元,规模相比 2020 年同期大幅增加,增幅达 67.67%。具体来看,债权投 资计划 319 只,规模 6269.77 亿元,规模同比增加 64.30%;股权投资计划 5 只,规模 276.70 亿元,规模同比增
7、加 213.72%。保险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共注册 8 只保险私募基金,合计注册 规模 570.02 亿元,规模同比减少 49.65%。保险资管机构另类投资业务 2021 年注册的产品数量和规模相比 2020 年大幅提升,保险 资金的另类投资品种和领域相较以往在不断丰富,这也反映出保险资金正在服务国家战略、 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支持资本市场多层次建设方面不断发力,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也在不断 提升。2. 2021 年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回顾2.1. 负债端政策:加强监管,进一步深化保险产品供给侧改革2.1.1. 监管规则全面升级,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2013 年,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以
8、下简称偿二代)最早提出构 建三支柱监管体系: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实现了以风险为导向的 监管体系转变。2015 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I)出台,偿二代 17 项监管规则基本成型。2021 年 12 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规则对规则 I 进行了大规模修改,标志着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顺利完成。偿二代二期 工程建设工作于 2017 年 9 月启动,是补齐监管制度短板的重要举措,对于防范和化解保险业 风险、维护保险市场安全稳定运行、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都具有重 要意义。规则对偿二代监管规则进行了全
9、面优化升级,主要包括:一是引导保险业回归保 障本源、专注主业方面,引导保险公司科学发展重疾产品;二是促进保险业增强服务实体经 济质效方面,对保险公司投资的绿色债券的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给予 10%的折扣,对专业科技保险公司的保险风险最低资本给予 10%的折扣,对农业保险业务、保险资金支持国家战略的 投资适当降低其资本要求;三是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方面,针对保险资金运用存在的 多层嵌套等问题,要求按照“全面穿透、穿透到底”的原则,识别资金最终投向;四是落实 扩大对外开放决策部署方面,对在中国境内开设的保险机构在资本要求、实际资本等方面给 予适当优待;五是强化保险公司风险管控能力方面,新增了资本规
10、划监管规则;六是引导培 育市场约束机制方面,扩展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的内容,提升信息透明度,发 挥市场约束作用。2.1.2. 规范保险产品及业务,丰富保险产品供给2021 年,以中国银保监会为主的监管机构发布了多项保险险种和服务的改革和监管通知, 来规范保险公司的行为,深化保险产品的供给侧改革,丰富保险产品供给、发展普惠保险产 品,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来推动保险市场高质量发展。近年来,随着保险行业短期健康保险业务飞速发展,许多问题逐渐突出,特别是部分公 司无序竞争,这会不利于全社会形成正确的健康保险消费观念,因此 2021 年 1 月,中国银保 监会发布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
11、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此来推动人 身保险高质量发展,规范各保险公司短期健康保险业务经营管理行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通知通过明确监管要求,补齐监管制度短板:一是规范产品续保,明确短期 健康险不得保证续保,严禁把短期健康险当做长期健康险进行销售;二是加大信息披露力度, 要求保险公司每半年披露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整体赔付率,接受社会监督;三是规范销售行为, 严禁捆绑强制搭售和随意停售;四是规范核保理赔,保险公司应规范设定健康告知信息,不得无理拒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工作部署, 银保监会于 2021 年 4 月发布关于 2021 年银行业保
12、险业高质量服务乡村振兴的通知。从 八个方面提出了 2021 年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服务乡村振兴工作要求,包括优化金融服务供给 体系和服务机制、强化关键领域金融产品供给、提升县域金融服务质效、加强农村信用体系 建设、发挥保险保障作用、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 兴有效衔接、加强差异化监管考核等。通知要求银行业保险业加大信贷和保险服务供给, 优先支持国家粮食生产,助力补齐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短板,创新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 户和进城农民;提出扩大三大主粮作物完全成本和收入保险试点范围,鼓励发展地方优势特 色农产品保险,发展面向低收入人群的普惠保险,创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
13、发针对县域居 民的健康险、定期寿险以及农村意外险等业务。(报告来源:未来智库)2021 年 4 月,银保监会印发关于 2021 年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 通知,这是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开好局起好步、强化普惠金融服务、增加小微企业和 个体工商户活力的决策部署。通知紧扣高质量发展主题,对银行保险机构服务小微企业明 确了政策要求,其中鼓励丰富普惠保险产品业务,鼓励深化银保合作机制,在风险可控的前 提下,探索创新面向小微企业的保单融资产品,例如出口信用保险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督 促保险机构加强基础管理,提高产品和业务研发的针对性,进一步畅通线上渠道,提高服务 效率。为进一步规范保险
14、公司承办大病保险业务行为,中国银保监会整合了保险公司城乡居 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3)和大病保险五项制度(2015),于 2021 年 5 月印发 了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构建起一个覆 盖大病保险承办全流程、全环节的监管体系,即事前的经营条件管理,事中的投标管理、服 务规范、财务管理、清算管理、风险调节管理,事后的市场退出管理:一是要求经营大病保 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建立健康保险事业部,完善了大病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的要求;二是明确保 险公司与政府开展大病保险项目清算的要求,鼓励按完整协议期进行清算,同时强化公司主 体责任,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内部问责机制;
15、三是要求保险公司要有长期经营大病保险业务的 安排,按照长期健康保险的经营标准完善组织架构,健全规章制度,加强人员配备,提升专 业经营和服务水平;四是整合监管资源,发挥监管合力,进一步突出派出机构作为一线监管 部门的作用,进一步细化、实化派出机构在大病保险各环节的具体责任。助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发展,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医疗保障水平,银保监会于 2021 年 6 月印发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业务的通知(以 下简称通知),来规范保险公司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业务开展,其主要内容:一是强 化依法合规,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商业保险经营规律和市场化原则,科学合理制定保障方案,
16、 规范业务开展,提高管理服务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二是压实主体责任,公司须审核保障方 案和承保产品,规范业务流程,完善内部问责机制;三是明确监管要求,加大日常监管力度, 对低价恶性竞争、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重点查处,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业务平稳运行;四是 加强行业自律,鼓励行业协会发挥自律组织作用,积极参与属地保障方案拟定,探索建立定 制医疗保险服务规范,搭建行业交流平台。在人身保险方面,由于人身保险产品是保险行业基石、是推动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 要抓手,但目前存在着产品同质化、产品供给覆盖面窄、未充分发挥风险保障功能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促进人身保险稳健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保险保障需求,推动保
17、险业深化供 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国银保监会于 2021 年 10 月发布关于进一步丰富人身保险产品供给的 指导意见。意见指出:保险机构应多领域丰富产品供给,加大普惠保险发展力度,服务 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满足人民健康保障需求;有效提升人身保险产品供给能力,优化开发管 理机制,加快数字化转型,加强行业基础研究。未来银保监会将改革产品监管机制,完善产品精算制度,防止“伪创新”、“乱创新”。此外,近年来互联网保险已成为保险销售的重要渠道之一,由于部分保险机构违规经营、 不当创新,互联网渠道投诉激增、竞争无序,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 法于 2021 年 2 月正式实施,以此来完善互联网保
18、险监管制度体系建设。2021 年 10 月, 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着力规 范互联网人身保险领域的风险和乱象,统一创新渠道经营和服务标准,旨在支持有实力、有 能力、重合规、重服务的保险公司。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经 营条件;二是实施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专属管理,明确业务范围,细化开发规则,加强行为 监管,重点解决定价不科学、宣传销售不适当、管理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三是加强和改进互 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监管,首次实施分渠道定价回溯监管,建立登记披露机制,探索问题产品 事后处置机制。持续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将有利于规范经营行为,压
19、实主体责任,促 进互联网保险业务高质量发展。2.2. 资产端政策: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险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2.2.1. 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2021 年 7 月,中国银保监会印发了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 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25 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进一步优 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实施方案逐项细化改革举措,明确在全国范围内,对银 行业保险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施全覆盖清单管理,采取“优化审批服务”的改革方式,推 动行政许可减材料、简程序、减环节;在自由贸易实验区内,进一步加大改革试点力度,采 取“审批改为备案”的改革方式
20、,结合监管实际,将部分银行保险机构分支机构设立、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等事项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报告。银保监会将持续深化“放管服”改 革,推动简政放权、优化准入服务,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公开、便捷高效的 银行业保险业市场准入环境。2.2.2. 丰富普惠保险产品业务,引导保险资金支持重点领域近年来,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法规体系不断完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已达 90 余项,覆 盖了资产负债管理、大类资产比例、投资管理能力、品种投资规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 险资管产品监管等,有效促进了保险资金运用规范稳健发展。2021 年,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多 项保险资金投资相关的政策规定,引导保险资金
21、加大对重点领域的支持,进一步深化“放管 服”改革,切实提升支持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由于保险资金具有期限长、规模大、来源稳定等特性,这与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需求非 常契合,为了进一步丰富保险资产配置结构,助力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2021 年 11 月中 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保险资金投资公募 REITs,并明确了相关投资规范和监管要求。基础设施基金是以基础设施 项目作为底层资产,项目运营周期较长、强制派息分红,能够较好匹配保险资金长期配置需 求,为保险资金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新的投资工具。通知引导保险资金发挥长期资金 优势,来加大对基础
22、设施领域和重大民生工程的投资力度,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2021 年 12 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进一步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规范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行为,有效防范风险。 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设置差异化监管标准,坚持分类监管导向,一方面限制偿付能力、资 产负债管理能力等未达标的保险机构参与证券出借业务,另一方面引导保险机构加强交易对 手管理,设定不同的交易对手标准;二是强化审慎监管理念,建立资产担保机制,对无中央 对手方的证券出借业务,要求证券借入方提供担保,规定担保物类型及担保比例下限;三是 加强合规管理要求,压实机构主体责任,明确保险机
23、构在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上不放松要 求,压实保险机构在经营决策、交易对手管理、资产担保、资产托管、合规管理、风险管理、 关联交易等方面的主体责任。通知的发布,一方面丰富保险资金运用方式,有助于盘活保 险资金长期持有的存量资产;另一方面有助于发挥保险资金资本市场机构投资者作用,对于 优化资本市场供需结构,提升市场流动性和活跃度具有积极意义。同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保险资金运用领域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将保 险资金运用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修订,来适应深化改革后的保险资金运用市场,进 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取消保险 机构参与证券交易的服
24、务券商和托管人数量限制,减少投资管理能力信息披露频率;二是允 许保险资金投资由非保险类金融机构实际控制的股权投资基金,取消保险资金投资单只创业 投资基金的募集规模限制;三是允许保险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及其关联保险机构根据投资策略 自主选择投资比例,简化保险公司投资保险私募基金的决策流程;四是取消保险资产管理公 司设立和管理债权投资计划和资产支持计划的外部信用评级要求;五是取消保险资金开展内 保外贷业务的事前评估要求,夯实机构主体责任;六是增设投资于非标准化金融产品和不动 产资产的比例限制,防范非标准化资产领域投资风险。通知的发布,是监管规则顺应市场 发展变化的举措,有利于增强市场主体的投资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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