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意见】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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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镇意见】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更好满足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号),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按照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要求,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制
2、度,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更好地保障农村居民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到2020年,实现85%的乡村医生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20%的乡村医生具有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80%以上农村常住居民与乡村医生建立签约服务关系。二、规范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依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注册的乡村医生和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二)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执
3、业的乡村医生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乡村医生数量不足的村,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临床或中医类别)学历不满50周岁的人员,由村委会(包括居委,下同)推荐、乡镇卫生院(包括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考核、乡镇人民政府(包括园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下同)审查、区卫生计生委审定注册后进入村卫生室执业。原则上按照每千农村户籍人口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有条件的村卫生室应配有中医医生。(三)加强乡村医生业务管理。乡村医生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
4、行基本药物制度,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不得超范围执业。鼓励有条件的结合实际探索乡村一体化管理,开展乡村医生与农村常住居民的签约服务,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探索实施乡镇、村分级诊疗模式。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加大适宜技术的推广力度,鼓励乡村医生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服务,并按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四)探索建立乡村医生综合考核制度。建立村委会、乡镇卫生院、乡镇人民政府共同考核乡村医生机制。村委会负责考核乡村医生入驻执业时间、环境卫生管理等情况;乡镇卫生院负责考核乡村医生业务工作完成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考核村委会履行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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