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意见】凤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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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意见】凤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凤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陕政发201512号)和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宝政发2015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
2、发展,以“做强县城、做大集镇、做优社区”为着力点,推动县城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二)基本原则1.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基本县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2.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强迫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3.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紧密结合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4.坚持统筹配套,
3、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三)发展目标。根据全县城镇化建设规划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配合完成陕西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为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提供支撑。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的新型户籍制度,实现14200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城镇人口达到62400人,县域城镇化水
4、平达到65%。二、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四)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县城落户限制。在县政府驻地镇(县城区域)及其他建制镇镇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配偶、父母、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1.有合法产权住所;2.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借、寄住);3.在我县有合法稳定就业并交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年以上。拥有合法产权住所的人员可在房屋所在地址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合法产权住所是指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且规划用途为住宅的商品房;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且规划用途为住宅的农村自建住房。租赁(借)、寄住等无自主
5、产权住房、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落户的人员可在房屋所在社区集体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租赁(借)是指公民私有或单位所有的房屋出租(借)给他人居住,且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借)登记备案手续;寄住是指公民在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的合法产权住所中与直系亲属一起共同居住、生活。有合法稳定就业并交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中无自主产权住房或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落户的可在单位或社区集体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合法稳定就业是指与我县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且持有工商执照。三、创新人口管理(五)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按照省、市有关建立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的部署
6、要求,各镇、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统一城乡户口登记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六)规范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进一步规范无户口人员的户口登记工作。1.对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因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不能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且排除拐卖嫌疑后,依据亲子关系证明等材料申请办理出生户口登记。2.对历史遗留或私自收养不能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且不愿送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弃婴(儿童),由抚养人到孤儿、弃婴(儿童)发现地的民政部门填写捡
7、拾婴儿(儿童)情况证明并登记备案,到发现地公安机关开具捡拾婴儿(儿童)报案证明,经调查核实且排除拐卖嫌疑后,只能在镇专门集体户申请办理户口登记。3.在我县因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且排除拐卖人口和违法犯罪嫌疑后,依据原始户籍档案等证明材料申请办理户口登记。(七)完善居住证制度。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宝鸡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精神,深化全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建立流动人口协管员队伍,落实入户调查制度,准确掌握流动人口动态信息。按照“谁招租、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招租人和用工单位的管理责任,着力提高流动人
8、口的服务管理水平。按照“街不漏巷、巷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的要求,扎实开展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及居住证制发工作,确保信息准确鲜活。按照“权责对等、科学合理、渐次发展”的原则,以居住证为载体,健全完善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适应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逐步拓展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领域和范围,逐步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使居住证持有人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八
9、)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按照要求,积极配合省政府年内建成覆盖全省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陕西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辖区信息整合和共享。四、提升城镇化发展质量(九)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按照“以人为本、四化同步、优化布局、生态文明、文化传承”的新型城镇化道路要求,坚持城乡政策一致、规划建设一体、公共服务均等、收入水平相当,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六级城镇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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