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方案】漠河县治理淘汰黄标车老旧车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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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方案】漠河县治理淘汰黄标车老旧车工作实施方案漠河县治理淘汰黄标车老旧车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2016年2月15日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精神,按照关于全省治理和淘汰黄标车、老旧车工作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661号)、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黑政发20168号)和关于印发漠河县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漠政办20168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就治理淘汰黄标车、老旧车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黑龙江省
2、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黑政发20168号)精神,努力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参与、齐抓共管、综合施策”的工作机制,加快治理和淘汰黄标车、老旧车进程,促进全县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和谐统一。二、工作任务经过交警部门多次排查、核对,我县辖区境内目前黄标车和老旧车共670台,黄标车345台,老旧车325台。其中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黄标车16台、老旧车辆52台。漠河县2016年底黄标车淘汰任务为124台,老旧车为85台。三、工作措施(一)依法办理黄标车注销登记。对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
3、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周期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发布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公告期满(60个工作日)仍不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的,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二)严格实施黄标车“五限”工作措施。对环保检测不达标的黄标车,公安交管部门将实施限制买卖、限制转入、限制转出、限制过户、限制异地检验“五限”措施。同时,建立全县黄标车数据库,定期研判分析,并通报相关部门,对黄标车实施户籍化管理,做到见车见人,杜绝遗漏,扫清“僵尸
4、车”。(三)严格道路运输证核发变更工作。交通运输部门严把道路运输证核发、变更、收回关,特别是对新申请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黄标车以及未取得环保检测合格标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和机动车行驶证的车辆,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四)加强黄标车通行管理。公安交管部门要确定我县城区黄标车禁行区,发布黄标车禁行通告,完善相关交通标识,组织实施黄标车和未粘贴绿色环保标志车辆的禁行措施。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五)严格查处黄标车违法行为。公安交管、环保、交通运输部门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依法查处黄标车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利用机动车稽查布控系统,建立黄标车布控信息数据库,对黄标车违法行为进行抓拍
5、取证并及时依法处理。环保部门要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进行机动车尾气抽样检测,发现排放不达标车辆,责令整改、重新检验。(六)加强黄标车检验管理。环保、质监、公安交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机构、安全技术性能检测机构加强监管,从严查处检测机构资质和检测设备超过有效期以及改变检测方法、降低检测标准、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2016年12月1日起,环保部门对全县黄标车按车辆注册时间每3个月进行一次尾气排放检验。黄标车尾气排放检验不合格的,不予进行安全技术性能检验,公安交管部门不得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七)加强黄标车报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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