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企业纺织品检验抽样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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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献号 】1-18014【有 效 性】有效【法规名称】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种类表内出口服装、纺织品监管工作补充要求和规定和出口服装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分类】EL20【颁布部门】国家商检局【颁布时间】19900522【实施时间】19900522【正 文】国检监号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种类表内出口服装、纺织品监管工作补充要求和规定和出口服装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地商检局: 一九九年三月二十九日至四月二日国家商检局在湖南召开了出口服装、纺织品检验、监管工作会议。现将会议通过的种类表内出口服装、纺织品监管工作补充要求和规定(见附件一)和出口服装检验管理规定(附件二)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
2、和意见,请及时告国家商检局。现就出口服装、纺织品检验和监管工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地商检局要依据全国商检局长会议精神和国家商检局关于贯彻落实商检法强化检验把关的决定,对服装、纺织品的检验和监管工作作一次专题研究,按照有关规定,对本局及其所属单位的工作进行检查。特别是一些出口量大的省、市更应引起重视,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好。 二、各局要加强对种类表新增出口纺织品和服装的检验工作,落实检验制度、检验力量、检验手段,抓好自验,严格把关。做好商检检验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三、各局要继续开展出口质量许可证工作。抓紧对未获证的表内出口纺织品、服装的生产企业的考核。对获证企业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发
3、证条件的企业要吊销质量许可证。加强对认可检验员的培训、指导和检查。 四、各局要按出口商品类别(纺织品、服装)进行年度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可参照附件三),并于次年元月十五日前报国家商检局。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五、为研究解决纺织品、服装检验、监管业务管理中的问题,必要时可分南、北片召开各局有关处级领导业务会议。北方片由天津局任组长,北京、辽宁局任副组长,成员有:黑龙江、吉林、山东、山西、河北、河南、陕西、甘肃、内蒙、新疆、青海、宁夏等局。南方片由上海局任组长,江苏、广东局任副组长,成员有:浙江、福建、安徽、湖北、湖南、江西、广西、云南、贵州、四川、海南、厦门、重庆、深圳等局。 附件一:种类表内出口服
4、装、纺织品监管工作补充要求和规定 附件二:出口服装检验管理规定 附件三:写监管工作总结的提纲 附件一:关于种类表内出口服装、纺织品监管工作补充要求和规定 根据出口服装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出口纺织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国家商检局对出口服装和纺织品实行了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为加强对获得质量许可证工厂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认可检验员在检验把关上的作用,使商检的检验工作与监管工作密切结合,促进出口商品质量提高,特做如下补充要求和规定。 一、对获证工厂实行日常监管的规定: 、商检局在日常下厂执行任务时,发现问题按下述规定随时扣分: ()商检检验成批产品时,发现数量、规格、品质、包装、标志
5、与合同、标准以及商检局有关规定不符,判为整批不合格的,每一批扣分。 ()不合格品与合格品无隔离标志,每发现一次扣分。 ()工厂产品出厂前批次不清,每发现一次扣分。()检查工厂认可检验员工作,未按商检局规定检验或未按规定填写原始检验记录单,每发现一次扣分。 中国最庞大的资料库下载 ()其他问题每发现一项扣分。 、扣分后的处理: ()每月将扣分结果累计后,由检验员填写监管情况通知书(参考格式见附件),经主管负责人签发后通知工厂,以促其及时改进。 ()扣分年累计达分者,须对工厂进行复查。 ()扣分累计到年底为止,下一年再从零开始。 二、按出口商品类别对获证工厂(亦可指商品,下同)实行分类管理和检验的
6、规定: 、分类条件: 一类厂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内商检自验累计批次合格率在及以上; ()按第一条规定实行日常监管,扣分不得超过分; ()国外反映较好; ()有两名以上认可检验员。 出口生产量少的厂,不得列为一类厂。 二类厂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内商检自验累计批次合格率在之间; ()按第一条规定实行日常监管,扣分不得超过分; ()国外无不良反映; ()有两名以上认可检验员。 出口生产量少的厂,不得列为二类厂。 三类厂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内商检自验累计批次合格率在之间; ()按第一条规定实行日常监管,扣分不得超过分; ()国外反映质量问题较多,一年内出现了一次因工厂责任
7、发生的质量索赔或退货; ()有两名以上认可检验员。 对获得质量许可证不满一年的工厂,应暂按三类厂进行管理,待满一年后的年底再按条件分类。 、商检按下述规定对不同类别的工厂执行不同的自验率:纺织品: ()对一类厂,商检每月自验率不少于批次的。 ()对二类厂,商检每月自验率不少于批次的。 ()对三类厂,商检每月自验率不少于批次的,必要时实行逐批检验。 服装: ()对一类厂,商检每月自验率不少于批次的。 ()对二类厂,商检每月自验率不少于批次的。 ()对三类厂,商检实行逐批检验。 、自验以外的报验批,商检可凭认可检验员签字的厂检合格单和原始检验记录单审核放行。 发现质量波动大的工厂或品种,应及时扩大
8、自验比例。按规定应对外出具商检证书的产品不得凭厂检合格单换证。 、类别转换: 每年年底按升降类条件总评一次,下年初公布新的分类结果,升降类条件如下: 升类: 原三类厂达到本条第款二类厂全部条件者,升为二类厂; 原二类厂达到本条第款一类厂全部条件者,升为一类厂; 原为一类厂不再上升。 降类: 一、二类厂年底总评达不到原类别条件者,按现有条件对照本条第款分类条件重新分类。 三类厂年底总评达不到原类别条件者,除因年平均批合格率低于需吊销质量许可证外,其他情况应进行复查。 、对出口生产任务少的工厂,实行逐批检验,归入三类厂管理。 三、对获证工厂实行复查的规定: 、已获得质量许可证的工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9、,按出口服装、纺织品监管办法中的考核条件,对其进行全面或重点复查,复查前应通知被复查的单位。 ()质量许可证有效期(五年)满者; ()属于为避免质量许可证复查工作太集中,每年复查发证总数的者; ()产品发生一次索赔或退货,情节严重,确属工厂责任者; ()按第三条第款规定一年内扣分超过分者; ()停止生产出口产品达一年的工厂,如再生产者; ()按第二条第款规定,三类厂年底总评达不到原类别条件需复查者。 、复查结果处理: ()经复查不合格的工厂,应限期改进。 ()复查合格的工厂,属本条第款()项者,其质量许可证期满后可不再复查即换发新证;属本条第款()、()、()、()项者,质量许可证期满换发新证
10、前应视情况决定是否再复查一次。 、为避免工作太集中,质量许可证复查每年应不少于考核发证总数的。 四、吊销质量许可证的规定: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吊销质量许可证。 、国外客户对质量反映强烈,一年内发生两次质量索赔或退货,确属工厂责任者; 、一年内商检自验批次合格率低于者; 、商检检验连续五批不合格者; 、经复查不合格,在限期内仍不改进者; 、对商品进行掺假作伪者; 、工厂认可检验员有两名以上被吊销证件者。 获证后停止生产出口商品达二年的工厂,其质量许可证自行失效。 五、加强对认可检验员的管理: 、按出口商品类别为认可的工厂检验员设计原始检验记录单。 、监督认可检验员的工作,检查其是否按规定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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